|
联系律师 |
|
|
执业律师所: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兴业银行大厦10层
联系人:马辉律师
电话:0755-83026556 |
手机:13802277544 |
邮箱:mahui515@eyou.com |
|
 |
|
友情链接 |
 |
|
|
|
|
律师风采 |
|
陈娟娟 |
|
我今年二月份离了婚,关于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是由法院调解的,儿子判给我抚养,女儿判给男方抚养。后来,男方对儿子不给任何抚养费,本属于我的财产也不肯给我。现在我生活陷入困境,请问我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
律师回复: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包剑 |
|
我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某公司财产,对方无财产可以执行,但在其他公司有中股权,请问我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股权吗?
|
律师回复:对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权益或授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转让.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以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
|
|
江威良 |
|
我是一名外地来深人员,因价格的原因想买一套城中村的房子,也就是人们俗称的“农民房”,对方出示了政府批准的土地证,准建证,请问我是否可以购买? |
律师回复:法律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享有一户一处宅基地,深圳市规定非本地村民不得拥有宅基地。也就是说,即使你买了农民房也不能办下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也就是不能办理房地产证。因此你所购买的房子因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非法的买卖,不受到法律保护。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民的土地为集体所有,所办的房产证也只能属报建的法人或单位而不能属于某一户,这种房子更不能上市交易,否则就是非法交易,你作为一个外来户不具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资格,私下买卖也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转让的强制性规定,所签合同也应属无效合同,因此购买农民房风险很大,得不到法律保障。 |
|
|
付明强 |
|
我去年9月进入深圳一分公司任销售,但这家公司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工资单,也从没办理保险,我该如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
律师回复: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已在该公司工作一年有余,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已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了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所以你虽然没有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职工有权得到工资单,这也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内容之一,你可以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对不建立完备的工资清单制度的企业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以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放弃,你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缴纳,你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
|
许先生 |
|
有个男人把我只有13岁的女儿带到某村一间房子过夜,第二天我询问女儿时,女儿说是她自愿的,请问我可以去公安告那个男人吗? |
律师回复:从刑法的角度看,首先要看那个男人是否成年,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他已成年,不论他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他在明知幼女不满4周岁的情况下,和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他就构成奸淫幼女罪,应当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司机关立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200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末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
|
|
付军友 |
|
我同事为了救孕妇而闯红灯是否该受罚? |
律师回复:你同事为了孕妇的生命安全而不得已闯红灯,超速,虽然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和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第52条的立法目的,应当免予行政处罚。
虽然紧急避险的规定只出现在刑法第21条,该条款立法目的是为了使合法的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但在实践中,其立法宗旨应该可以借鉴,以弥补我国现在法律,法规的一些空白。
法律规范不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生活。《道理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出租车在紧急情况下的优先通行权,但行政管理和执法因其复杂性,广泛性而有其特殊性,法律也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起法与情的冲突中,我们不能教条地理解和执行法律,更要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固有特性,那就是我国的法更有深厚的道德依据,从而最终实现保障人权和实现人权的全面发展与和谐统一。各国的的法律都对妇女儿童权益进行特别保护,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也更不应例外。如果对诸如此类的行为不加具体分析地一概加以处罚,执法就失去了道德价值。行政执法应该在立法宗旨下,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
|
|
陈紫红 |
|
我去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发展商迟迟不办房产证,现在我能否解除购房合同并要回购房款? |
律师回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有关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解除合同退还房屋的,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如果合同明确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及超过期限后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屋的约定,从其约定.若无此约定则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的,就予支持. |
|
|
刘少剑 |
|
我因与对方有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对方还款,我申请法院执行,但对方无钱可执行,我打听到有家公司还欠他钱,我可以要求法院执行那家公司财产吗? |
律师回复: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
|
|
李丽 |
|
我花1万元订金在横岗四联村租了一家店面,房东给我开具了订金收条。房东口头承诺将房子简易装修好却没有履行,我提出不租了,要求房东退押金遭到拒绝,请问我该怎么办? |
律师回复:在法律上,订金的性质是预付款,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在合同履行前支付,合同履行时抵冲价款。除在协议中对订金作出约定外,合同不履行时订金应当返还。因此你可以与对方协商要求返还,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返还之诉。而在法律上有担保作用的应该是定金,如果房东给你的收条上写明的是“定金”,你不愿签订租房合同,则定金就不退还。 |
|
|
甘少鹏 |
|
我的一个朋友与她老公感情不好,从1999年分居到现在,她老公在外面和别的女人已有了小孩,但没有拿结婚证,请问我的朋友能不能以重婚罪告她老公?
|
律师回复: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你的朋友只要有证据证明她老公与别的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以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