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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兴业银行大厦10层
联系人: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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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mahui515@eyou.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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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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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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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人曾找他借钱,留有收据,并且把身份证也留下作抵押,但现在借钱人没有了任何音讯,怎么办? |
律师回复:身份证是身份的证明,不作作为抵押.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除外.相反,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因此你把他人身份证作为债务抵押标的,不但是无效的而且是非法的.至于欠款,你最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的,债权人仍可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按中止诉讼处理.起诉还有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可避免诉讼时效的丧失,而且在判决生效后,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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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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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上市公司在退市后,不接听原中小流通股股东的电话,不接受其咨询,在此期间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 |
律师回复:退市只是表明该公司离开了证券市场,丧失了上市公司资格。但退市并不是破产或解散,公司仍属合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将按《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运作,股东权利也将继续受到法律保护,公司及董事会仍须遵守《公司法》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对股东的相关义务。所以上市公司退市后不接听股民电话、不接受股民咨询,是对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权和享有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有关信息知情权的股东权利的剥夺。在此期间股民可通过多种途径寻求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有权依法追究其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应在终止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终止上市的具体原因,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和债务、诉讼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前条规定义务,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更是进一步规定了退市公司仍是公众公司,公司董事应忠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份托管的安全性和股东转让股份的权益。该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公司终止上市后如何保障股东权益,要求公司提前作出制度安排,第七条还规定:公司董事会不履行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相关义务,使股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股东可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并追究相关责任。证监会的以上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可有效降低因公司退市引起股东在基本权利上出现的风险。(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但中小股东由于较为分散,持股份额少,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影响力小而处于弱势地位。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确定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益是平等的,所有股东也有平等机会获得信息的权利。但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小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容易受到漠视和侵害。那么中小股东应如何通过有效途径切实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呢?
相对于公司和控制公司管理权的大股东,广大中小投资者是弱势群体,除了应通过了解自身的权利从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外,还应当充分借助社会外部力量,利用现有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防止股东权利被侵犯,具体的保护途径有:
第一,股民要多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提高自身保护能力。《公司法》第三十二、第三十三、第一百一十一条都直接赋予股东包括知情权在内的特定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赋予监事会以监督权的方式间接维护股东权利。《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以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第二,积极通过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组织机构)来保护自身权益。股东要多了解公司内部已建立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强化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和董事、监事的诚信、勤勉义务。股东可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电邮等形式督促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尊重中小股东享有的有关公司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和获得相关信息地位平等和权利。有设立独立董事的退市公司,股民也可通过上述方式要求独立董事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保护。股东在通过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不足以维护自身权益情况下,可以向对公司负有监管职责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寻求保护,要求对公司侵犯股东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制,证监会对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按照《指导意见》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退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这就明确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监管职责,其可在职权范围内对退市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第四,寻求司法保护。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中小股民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股民可以就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违背诚信义务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行使索赔权利,也可就原上市公司因违法违规导致摘牌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向退市公司及责任人提出索赔。
当前,由于相关法律对终止上市后股民的股东权利救济制度规定过于原则或笼统,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保护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是推动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重中之重,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退出机制,制定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如何保护股东权利的问题,以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重新上市等与股东权益密切相关的事宜作出系统制度安排。股民在寻求对自身股东权利的保护时,也要在尊重客观事实,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尽量以合法手段多收集和保留真实、直接的证据,通过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在内的各种合法手段保护自己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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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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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修理厂与某单位签订了车辆维修合同,该单位的所有车辆均在我厂修理,但如今该单位已拖欠维修费10万多元,我想扣留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车来抵消维修费,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
律师回复: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你与该单位预定的车辆维修合同属加工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你可以书面通知该单位在规定期限付清维修费,若逾期二个月不付,可以留置其车辆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其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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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顺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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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沙井租了一户农民房,9月10日凌晨,小偷从通道的阳台翻入阳台进入室内,盗走了1100多元的现金,连衣裳也被偷走了.该房东没有安装防盗网,也没有任何安全措施,请问,我的损失能找房东赔吗? |
律师回复:房屋没有安装防盗网,这是出租房的缺陷.但如果你没有在承租交接房屋进提出这一明显的缺陷,也没有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此类事件发生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东不负责任,除非房屋存在的缺陷当时很难看得出,后来在使用中才发现.当然,如果出租房及承租人的安全,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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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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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企业的合伙人之一,当时口头协议我出资20%,并拥有30%的企业股份但不参与经营,但现企业负责人将经营所得全部占有,我该怎么办? |
律师回复:你合伙企业负责人的行为,属于私吞财产的行为,你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权查阅财务财薄,若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负责人侵吞了企业的财产,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其将该经营所得退还给合伙企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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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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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初我听朋友说某公司马上要向社会发行股票,我就委托他购买了1万股该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当时约定,待公司的股票发行后由他负责将股权转到我的名下。但至今该公司的股票也没有上市,股权证也未更名。我想要回我的钱,但他不给我,我可否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
律师回复:对您所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首先,您于2001年初委托您朋友向某公司购买1万股该公司内部职工股票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我认为,某公司在其公司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之前,只能销售给其内部职工,也就是说,该公司此时销售的职工内部股票是有特定对象,即内部职工,而不能向公司职工以外的人(包括您在内)销售。否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4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申请”、第89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9条“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之规定。(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其次,依您与您朋友的约定:待公司的股票发行后由他负责将股权转到您的名下。你们的约定表明您委托您朋友购买某公司职工内部股是附条件的,即只有该公司的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后,再转到您名下。那么,由于该股票一直没有公开发行,您委托购买的股票行为在条件不成立时,该行为也未生效。也就是说,该股票在未转到您名下之前,其所有权属于您的朋友。
其三,依据《证券法》第30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之规定,在该股票未公开发行之前,您的朋友名下的股票不可能过户到您的名下,因此,您向朋友提供的购买股票的钱款在您没有合法取得股票所有权前,您朋友应当将该款项返还于您。
最后,您完全可以在您朋友不愿归还该股款时,通过诉讼程序向您朋友追索股款。您可以在您朋友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您委托朋友购买某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行为无效,并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之规定,您朋友应将所取得的购买股票款返还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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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圳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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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根据2000年9月5日与深圳某贸易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向A公司发运了注塑机两台,总贷款为人民币120万元。A公司收到货后除已支付的30万元预付款外,尚欠我司90万元迟迟不付,经我司多次催讨未果。今年7月底,我司突然收到A公司于深圳另一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的关于将A公司所欠我司90万元的债务转移给B公司负责归还的协议传真壹份,我当即代表公司向A公司电话声明不同意其转移债务。经查B公司为皮包公司,根本无能力还款。请问,我司还能追回这笔款吗? |
律师回复:首先,要明确这样一个问题,你司在收到A公司与B公司的债务转移协议后是否有其他人员或部门以公司的名义书面通知A公司同意上述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出现。如果确实无上述情况出现,那么,可以明确地说,上述债务转移协议为无效协议,对你司无任何约束力。因为,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因此,即使A公司不承认接到了你的不同意债务转移的电话,同样该债务转移协议不产生任何效力。
其次,鉴于上述理由,且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你司在A公司仍不还款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A公司在收到法院支付令后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你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公司还款。如果A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你司可以立即起诉A公司和B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第61条第二款之规定,由A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担归还你司欠款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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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耀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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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息错误导致亏损应如何索赔? |
律师回复:首先应向证交所或者证监会要求对此事进行调查。当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处罚后,投资者可依据其处罚结果,然后向法院起诉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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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培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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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他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我公司已付了款,但对方的丈夫以其妻子有抑郁症,还提供了医院的证明为由说其妻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要求合同无效。请问我们之间的合同是真的无效吗? |
律师回复:我认为其所患抑郁症属实,也不能认定其一定为无行为能力人。这首先要通过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不是医院的医学证明),其次还要看她签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如果有证据证明她当时精神正常,那么你们所签的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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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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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独资公司欠我借款人民币6万余元,因我长期在外,借款到期已超过两年。现我要求对方还款,对方出具了一份同意分期还款的计划书,但过了几天又说咨询了有关律师该债务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不用还了,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
律师回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认为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是届满后,权利人限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法律又有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伤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给以保护。因此,你可以向其主张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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