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深圳龙华知名律师网
律所介绍

1.概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19022005101250)是经广东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一家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龙观东路龙狮楼三楼,办公场所400多平方米。本所现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行政秘书40余人。本所现已被西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确定为教学实习基地。1.1团队资质商达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二十余人,商达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商达律师的专业资质是商达成功的关键,商达律师事务所注意专业化律师的引进和培养,为此,本所聘请数名从国内外重点大学获得法学、工学、工商、金融、建筑等多种学科学位的复合型专职律师,商达律师具备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各自的专业领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1.2专业分工商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就立足于为深圳及珠三角地区企业,特别是宝安、龙岗企... [阅读详细]

联系方式

深圳龙华知名律师网_伍卫军律师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龙狮楼三楼(龙华法庭对面)
电话:0755-28100859 28101988
传真:0755-28101768
手机:13825227435
邮箱:wulichong@tom.com
网址:http://www.lhzmlawyer.com

热点文章
深圳市工伤赔偿计算表 2009/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2009/11/3
女司机暴尸荒野 众民警千里擒凶 2009/8/18
对工伤处理实物操作流程的说明 2009/8/17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2009/10/22
内容详细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9/8/19 点击:366 字体大小: 返回

【案情】

  2007年1月,美国在投资的外资公司(软件行业)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雇佣张某为销售部经理,劳动关系期限为三年,薪水为基本工资+奖金,每月固定足额发放基本工资,依销售业绩按比例发放奖金。当年2月,张某开始正式上班。由于在工作期间,张某没有任何销售业绩,该外资公司不满张某的工作表现,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当年8月初,外资公司总经理向张某出具了英文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口头解释了解雇理由,同时要求收回张某手里的公司财产电脑、门卡等。张某上交了电脑、门卡,但要求公司出具中文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外资公司总经理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在随后几日内准备好了该协议的中文版,并打算快递给张某。此时,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签收任何该文件。

  当年9月,张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因公司原因无法上班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当年11月,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公司违反《劳动法》,应支付张某不能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但不包括奖金。

  当年12月,外资公司与张某均不服劳动仲裁的决定,先后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合并审理了此案。由于判决之时已至2008年5月,《劳动合同法》,即通常说的“新劳动法”已正式实施,并且本案符合该法规定,因此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是法律规定的,且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的程序,提前给出书面通知,因此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外资公司支付张某从争议发生时至做出判决决定这一期间的工资。

随后,外资公司与张某进行协商,在支付了适量补偿金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我北京分所于接受该外资公司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仲裁和诉讼以及执行,在处于不利条件的情况下尽力通过谈判减少损失,维护该外资公司权益。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外资公司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遵守该法,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同样重要。该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几种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纪律、工作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等。同时还要注意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在法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注意提前通知劳动者,同时要出具书面的通知。否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或不能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还要支付赔偿金。

 【律师建议】
  本所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在解除与高薪管理者的劳动协议时,先咨询律师意见,或交由律师处理,以避免因解除方法不当、解除手续存在瑕疵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成本。

友情链接: 中国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查院 深圳律师协会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法院网
CopyRight © 2002-2009 深圳龙华知名律师网_伍卫军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