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深圳龙华知名律师网
律所介绍

1.概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19022005101250)是经广东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一家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龙观东路龙狮楼三楼,办公场所400多平方米。本所现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行政秘书40余人。本所现已被西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确定为教学实习基地。1.1团队资质商达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二十余人,商达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商达律师的专业资质是商达成功的关键,商达律师事务所注意专业化律师的引进和培养,为此,本所聘请数名从国内外重点大学获得法学、工学、工商、金融、建筑等多种学科学位的复合型专职律师,商达律师具备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各自的专业领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1.2专业分工商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就立足于为深圳及珠三角地区企业,特别是宝安、龙岗企... [阅读详细]

联系方式

深圳龙华知名律师网_伍卫军律师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龙狮楼三楼(龙华法庭对面)
电话:0755-28100859 28101988
传真:0755-28101768
手机:13825227435
邮箱:wulichong@tom.com
网址:http://www.lhzmlawyer.com

热点文章
深圳市工伤赔偿计算表 2009/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2009/11/3
女司机暴尸荒野 众民警千里擒凶 2009/8/18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2009/10/22
对工伤处理实物操作流程的说明 2009/8/17
内容详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发布时间:2009/10/10 点击:334 字体大小: 返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6日12:3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6日电 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中国政府网今天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官员就带薪休假条例答问

友情链接: 中国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查院 深圳律师协会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法院网
CopyRight © 2002-2009 深圳龙华知名律师网_伍卫军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