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方:房屋产权或价值应当平分;男方: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
案情:来自江苏的张骏(化名)今年29岁,他大学毕业就来到海口,做室内设计。2005年11月,张骏家凑了钱,首付10万,在海口买了一套总价20万的商品住房。
张骏喜欢单位写字楼里的一位杭州女孩,名叫李芳(化名)。在2006年的情人节,张骏就博得了李芳的芳心。当年冬季,张骏与李芳领了结婚证办了婚宴。
2007年,张骏提升为部门经理,应酬多了,常夜不归宿。为此,李芳很生气,后来导致两人三天两头争吵。2008年12月,张骏首先提出离婚。李芳知道已经无法挽回,无奈同意。
2006年12月,两人结婚后,每月共同还房贷2500元,张骏的工资多,他每月拿出1500元,李芳每月还1000元。2007年冬,房产证办下来了,上面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名字。
去年,这套住房已经价值近40万元。到目前,张骏和李芳共偿还银行贷款6万多元,还欠10万多元。
要离婚了,房子到底归谁?谁来还剩下的房贷?夫妻两人僵持不下。
李芳认为,“房产证是双方名下的,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当然应当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房屋的产权或价值应当平分。张骏为购买房产所付的10万元首付款,我可以退给他5万。”
张骏则说:“我交首付款购买的房,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李芳出的钱,出多少我退给她。”
律师点评
男方应给女方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张骏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签定的购房合同,支付的10万元购房款,实际上是一种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
虽然签定购房合同时没有办理房产证,但从实质上看,是张骏用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屋,因为没有一次性付清,所以承担起每月偿还贷款的个人债务。这一点,无论张骏后来是结婚还是不结婚都不会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张骏在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中,房产证登记事项的改变,或是共同还贷等事宜,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骏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但李芳可以向张骏主张返还已经支付了2年的房屋贷款共计2.4万元。
李芳自愿与张骏一道支付按揭还款,实际上是出于信赖婚姻的长久关系而为对方偿付婚前个人债务。同时,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代为偿付债务的行为也可能使李芳丧失了其财产性投资而获取其他收益的机会,所以在房屋产生升值利益情况下,应由张骏给李芳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