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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兼具建筑安检职责

发布时间:2010/2/25 点击:821 字体大小: 返回
“这一稿是针对当前这个阶段最突出的问题,总结这几年的成功经验推出来的。”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于良介绍说,目前在物业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五难”,即业主大会成立难、筹备难、备案难、决策难、换届难。他表示,新的《指导规则》是在2008年发布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和修改,也是即将于今年10月开始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办法》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导则》则是落实的具体实施细则,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活动的具体操作规程。”
  他特别强调,《导则》专门明确了业主大会权责一致的物业管理主体地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应该是全体业主来负责,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委托,进行具体工作的。”他表示,作为自治组织,业主大会既享有决定物业管理方式、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制定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物业管理权利,也需要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特别是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安全的检查工作,负责治理房屋建筑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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