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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发布时间:2009/8/15 1:27:14 点击:409 返回
四川是一个人口比较多的省,为了有效做计划生育工作,针对农村有生二胎的风俗习惯,但又需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现在我们对四川省可以申请生第二个子的情况做以下的说明。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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