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接納了政府的建議,在推售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第六期乙的房屋後停止租置計劃。現有的租置計劃房屋租住單位仍繼續提供給租戶申請購買。
購買租置計劃單位的資格
居住在租置計劃選定房屋内的住戶,隻要符合以下條件,便可申請選購單位:
1. 購買人須爲戶主或租約上的認可住客。租約上的所有認可住客須列入同一份認購申請書内。
2. 購買人須年滿十八歲。
3. 購買人及各認可住客的配偶須填報于同一份認購申請書内,但如他們已合法仳離或沒有香港入境權則屬例外(戶籍加減手續要依現行的規例辦理)。
4. 購買人及其租約上的認可住客并無違反現居屋單位租約的任何條款。 5. 在房委會的「房屋管理扣分制」政策下,若購買人或家庭成員被扣分,而且房屋署就該物業已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有關租約,則即使承租人已就終止租約提出上訴,該認購申請書将不會被接納。購買人可獲全數退還意向金,但不計任何利息。
6. 由一個核心家庭組成而獲配兩個租住單位的家庭,隻能選擇同時認購或繼續租住兩個單位(注意:每一份認購申請書隻可用來認購一個單位,購買兩個單位須要遞交兩份認購申請書)。
7. 租住兩個或以上單位的家庭,最多隻可由同一購買人購買兩個單位,所餘單位則要退還給房委會。如該家庭由多于一個核心家庭組成,可以先行申請「分戶」,再根據上述規定以不同的購買人購買其單位;或獲分戶的家庭可以購買單位,而所餘的一個家庭則仍然租用餘下的單位,惟須符合下列規定:
i. 「分戶」出來的家庭必須爲一個完整的核心家庭;
ii. 拟購買的單位必須與保留的租用單位實際分隔;
iii. 住戶必須符合房屋現有的分戶規定;
iv. 分戶安排必須得到有關區租約事務管理處的批準。
8. 租置計劃房屋的新租戶,可以在租約生效第一年内以當時開售的租置計劃所提供的全額折上折優惠,以及在第二年以半額折上折優惠購買自己的單位。
9. 繳交市值租金的租戶或前租置計劃業主或其認可住客,則不能享有折上折優惠。
可認購的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
除以下類别的單位,出售房屋内的所有出租住宅單位均會出售:
「長者住屋計劃」單位及小型單位大廈;
供福利用途的單位;
與其它單位共享設施(如廁所、廚房、大門出入口)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