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他人借款进行合作炒股,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答: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一方出借另一方款项进行合作炒股并享受分红,但出借人实际不参与炒股,也不承担炒股风险,并约定无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这样的协议符合民间借贷纠纷的特征,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2)一方提供资金和账户给对方炒股,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答:1、一方提供资金及自己的证券账户给对方炒股,虽然双方约定出资方享有固定收益,但出资方实际上可按约出售股票并控制账户密码的,双方之间应认定为委托理财关系。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如因此导致争议标的额变更的,当事人应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一方提供资金给对方炒股并收取固定收益的,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答:1、一方将资金委托给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约定出资方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或合伙关系。但双方关于投资收益的约定属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该保底条款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及交易规则,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因该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之目的或核心条款,其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2、合同被确诊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对于本金在证券市场的亏损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人民法院可考虑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各自应承担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