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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356 打印 返回

(1)在借据上未明确以担保人名义签字的,如何认定其身份?
       答:本案借据上除有借款人的签名外,另有当事人在“担款人”处签名。由于“担款人”不是惯常提法,其究竟体现当事人何种意图,应结合借据上下文义及其他材料综合进行分析。在借据上明确载明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担保范围的情况下,出借人关于将“担保人”误写成“担款人”的主张符合情理,在没有其他充分相反证据情形下,可认定该签名当事人为担保人。


(2)第三人同意借款人作出的优先支付承诺,其身份如何认定?
        答:第三人同意借款人对出借人作出的优先支付承诺是否构成保证意思表示,应当根据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和具体案情综合认定。第三人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同意优先支付的承诺,只能表明该第三人同意债务人作出款项优先支付的安排,而不能认为第三人为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或愿意承担直接偿付责任。


(3)丈夫明知妻子代签担保协议的,如何认定保证人?
        答:虽然借条上保证人的签字和指印均系其妻子所为,但在保证人本人知情的情况下,出借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妻子具有代理权,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保证人应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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