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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388 打印 返回
 
(1)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名字与借条持有人名字不一致,如何认定出借人? 
      答:在借条持有人对姓氏误写作出合理解释后,除非借款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条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否则应当认定持有人原告主体适格。 
(2)借条上未记载出借人姓名的,如何认定出借人? 
      答:若未记出借人的借据可推定借据持有人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的,由借款人举证,若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应推定持有人对该借条系合法、善意占有,借条持有人即实际债权人。若借据持有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仅有银行汇款凭证而没有借条的,如何认定借款人? 
      答:对仅有一份汇款凭证的,可根据凭证的收款人并结合案件事实的其他情节佐证,可以证明收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该收款人为借贷人。否则,在相对方提供的证据足以反驳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而出借人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该相对人为借款人。 
(4)如何审查公司以个人名义经营贷款业务中的实际出借人身份? 
      答:实际中许多投资担保公司以其他人员的个人名义从事贷款业务,以此来规避法律规定。借据持有人不能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举证说明,且借款人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借据持有人仅是行使职权的名义出借人,可认定公司为实际出借人。 
(5)受托出借人诉请还款的,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答:出借人在向法院提交借条的同时,还提供了银行取款记录等付款凭证,证明借款确系第三人委托其出借,但因其受委托系事后披露,只要委托人不持异议,仍可推定持有人(受托人)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若因港币发生纠纷的,出借人以拆后的人民币偿还的应予准许。 
(6)法定代表人持有债权凭证是公司之债还是个人之债? 
      答:应当审慎区分其是作为个人,还是代表公司持有该凭证上。关健是借款人是个人借款还是用于公司业务,在借款人有合理抗辩时,不能直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为出借人。 
(7)公司法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答:公司虽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已进入清算队段,但仍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承担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将清算组织负责人列为诉讼代表人。 
(8)公司法人已经注销的,其原有债权是否可由原股东承继? 
      答:其债权可由原股东承继,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直接向原股东出具欠条的,可依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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