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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相关问题的汇总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359 打印 返回
(1)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时,应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权?
答:借贷担保纠纷案件,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
(2)如何确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
答: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3)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被告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审查,但法院应当依法职权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4)经常居住地应如何认定?
答:若被告不能提供临时居住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或公安派出所证明,以及购房或租房居住的原始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仅提供工作单位证明以及在当地保险关系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事实。
(5)被告依借贷纠纷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民间借贷案件可以根据出借人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并由此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依借贷纠纷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6)单方出具的借条注明管辖法院,是否可以认定是协议管辖?
答: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并注明纠纷管辖法院,应视为系借贷双方经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可以认定双方选择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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