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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院受理相关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565 打印 返回

(1)债务人能否起诉要求债权人受领还款?
    答: 不可以。债权人可以选择受领,也可以抛弃债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应承担协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但该义务仅属于附随义务或间接义务,债权人无权因此认定债务人违约,更不能诉请实际履行。在债权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合同法规定的清偿提存制度来消灭债务。
(2)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答: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因“婚外情”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婚姻家庭制度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一事不在理”的情形?
      答:人民法院已就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生效判决,现当事人一方又以同一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原诉中的被告或部分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对于一事二诉,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
如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以出具借条的形式自行达成和解,不属于执行过程的执行和解。债务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为双方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债权人凭借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不属于一事二诉的重复起诉。
(4)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生效后,债务人能否再次起诉次债权人?
      答: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并作出生效判决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债务人又起诉次债务人,应裁定驳回起诉。
(5)如何理解案件受理条件中的“有明的被告”?
      答:“有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起诉的法定基本要件,即有特定的被告。至于该被告是否系民间借贷纠纷的债务人,应当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不属于法院立案审查范围。
(6)债权受让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案件案由如何确定?
      答: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债权合同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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