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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林初vs叶清凉(借款人)、梁宣忠、郑剑芳保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443 打印 返回
焦点:梁宣忠向原告提供担保,是否效力及于郑剑芳?
   南平市延平区法院:担保行为的受益人是被告叶清凉,而非梁宣忠家庭,被告郑剑芳未从中受益。梁为他人提供担保,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无关,除非被告郑剑芳知道并认可梁的担保行为,故对原告要求郑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院将“债务”理解为直接债务,即夫妻一方实际取得了借款,其家庭也因此获得了利益,是恰当的。
     其他参考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的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贷款人知道该约定的;
(二)贷款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三)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四)借款人与贷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
(婚姻法第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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