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导航
● 最新动态
司法动态
行业信息
● 法律法规
基础法律
地方法规
行业政策
诉讼与仲裁
● 风控要点
主体风控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格式文本
● 借款专题
典型判例
理论研究
● 担保专题
典型判例
理论研究
● 行业交流
招贤纳士
信息超市
首页 >> 借款合同 >> 还款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借款合同
还款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393
打印
返回
假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的期限为6个月,但是期限届满后出借人不向借款人请求还款,或拿不出向借款人催收的证据,超过2年,就是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出借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借款人还钱,借款人以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出借人就会败诉。这是很大的风险。
出借人的账期管理和诉讼时效管理具有很大意义,如果出借人事专业的机构,建议将此类事务交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管理,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上一篇新闻:
东莞中院案例述评之九:经营部的负责人签字举债,加盖经营部的印章而公司并不知晓,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下一篇新闻:
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的风险
中国律师网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深圳律师协会网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法院网
|
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
中财讯
|
Copyright © 2014 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1102686号 技术支持:
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