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装修工程公司
案由: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被告在《房产包销合同》中约定:“……余下500万元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逾期五个工作日未足额支付第二笔保证金,则乙方(指原告)有权终止本合同。”双方关于合同终止条件成就与否的争议,起因于双方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的不同理解,仅凭合同条款中的文字表述尚难以准确判定“颁发之日”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指整个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是指单个楼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仅凭合同中个别用语的不同,将“颁发”理解为“单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颁发,而将“办妥”解释为整个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妥,显然证据不足。
我们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如下上诉事实与理由:双方曾就楼盘包销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后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在该纪要中,双方对原告向被告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项达成了共识,但对原告“分批提供”的具体时间、最后期限以及被告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未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被告完成包销义务和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必要条件,由于双方对被告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约定不明,根据合同的约定,尚不能认定被告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已经成就,而原告在双方对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存在分歧且争议未解决的前提下,即以被告未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为由单方面宣布终止合同,显然于法无据。
处理结果
最后,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上诉意见,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君言于雄健、蒋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