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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法律的归法律 学术的归学术——就沈木珠张仲春夫妇系列案答《新快报》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1/7/17 点击:1570 字体大小: 返回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就正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玉圣和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的四个名誉权纠纷案,本报曾于2011年7月6日、7日连续刊发深度报道,引起广大读者的关注。为此,本报记者书面采访了这四个案子的被告以及李教授的代理人杨玉圣先生。 


      李咏祁(以下简称“李”):您能否重申一次您的身份? 
      杨玉圣(以下简称“杨”):我的“身份”?若是说职业,则是大学教师,其中1988-2003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系任教,2003年5月至今执教于中国政法大学;若是说专业,可谓“非法非史”,“非史”是指我虽从1981年在山东师范大学读本科、1985年在北大读研究生起就一直学历史、之后则一直教历史(世界近代史、美国史、史学评论),但随着“转会”政法大学,与史学渐行渐远(尽管自己在感情上一直特别喜爱史学,目前仍与金雁教授等主持和建设法大“世界史”学科)。其所以说“非法”,是指自己尽管是法学院教授,但既非法学科班出身、亦非从事法学专业教学,尽管我也正在通过跟江平先生读书而试图改善自己的学科知识结构,同时也因为曾主持所在小区业委会工作而代表业委会与开发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诉讼而维权或者被前期物业企业恶意诉讼当被告或者义务代理被诉业主,故在物业法规与诉讼实践方面,“自学成才”。随着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夫妇2007年11月至今先后在南京提出并先后在南京、天津审理的六个名誉权诉讼的审理,为了应诉,不得不恶补知识产权、名誉权、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法言法语”了;若说是在沈、张系列案中的角色,则比较复杂:既是被告(有的是惟一的被告,有的是第二被告),也是另一被告、我的忘年交、武汉大学教授李世洞先生的代理人。 
      至于沈、张夫妇把我接连六次告上法庭,或者说我三番五次成为这对“法学教授夫妇”的被告,则是因为我是学术批评网的创办人和主持人,而学术批评网曾经在2005年11月25日首发过沈、张的同事金许成先生批评其夫妇的学术不端问题的文章。 

      李:您刚才说到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六次提起对您的起诉,能否向读者简单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杨:迄今已延续数年的“沈木珠夫妇系列诉讼案”,其前世今生可谓一波三折: 
      (1)沈木珠张仲春诉李世洞、《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学术批评网名誉权纠纷案:2007年11月12日,著名法学家、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荣誉获得者、时任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普通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沈木珠教授,与其丈夫、曾任深圳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时任该校国贸学院研究员张仲春一起,在因彭宇案而著名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李世洞教授等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赔偿”两原告所谓“名誉及精神赔偿费5万元”,并且无理要求法庭“判令被告……(向)涉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公开匿名诽谤者南京财经大学‘金许成’及‘史豪鼓’的实际身份”等。该案开庭之际,因原告将《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的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误作“中国社会科学院”而导致被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编辑部将起诉状退回法院、原告在法庭上撤销对该杂志社的起诉;因被告学术批评网非适格诉讼主体,原告开庭之际又临时将被告学术批评网改为杨玉圣。该案于2007年12月11日上午在鼓楼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原告出庭,被告李世洞的代理人李毅律师和杨玉圣、本人以及本人的代理人孙晓莉律师和孙新强教授参加了庭审。该案由“南京市十大青年法官”荣誉获得者沈菁法官独自一人、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庭审完毕(因原告拒绝法庭调解,法官宣布将另行择日宣判)。 但法庭并未依法在三个月之内结案,反而逾期、违法于2008年4月3日给被告发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人以该案第一被告李世洞的代理人之一和本案第二被告的身份,与李教授一起依法在是年4月13日发出《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函》,提出“鉴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不能同意贵院的上述决定,并请求贵院秉公裁判,尽早审结本案”。该院不顾被告的请求,以从未存在过的三人合议庭(“审判长沈菁”、“审判员丁广”、“审判员谢明”)名义,于2008年5月9日作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鼓民初字第518号],裁定“准许原告沈木珠、张仲春撤回起诉”。这实际上为两位原告随即迅速在该院恶意提起四个诉讼创造了条件。  
      (2)沈木珠张仲春诉学术批评网名誉权纠纷案:与上述案子同一天,沈木珠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的身份、张仲春研究员以 “南京财经大学国贸学院教授”的身份,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学术批评网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赔偿”两原告“名誉及精神赔偿费15万元”,和上一个案子一样,依然无理要求法庭“判令被告……(向)涉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公开匿名诽谤者南京财经大学‘金许成’及‘史豪鼓’的实际身份”等。因被告学术批评网非适格诉讼主体,原告开庭之际又临时将被告学术批评网改为杨玉圣。该案于2007年12月11日下午由沈菁法官独自一人、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开庭审理,但因时间所限,庭审未毕。与上个案子一样,法庭逾期未能结案,反倒以不存在的“合议庭”形式、以“审判长沈菁”、“审判员丁广”、“审判员谢明”的名义,于2008年5月9日裁定原告撤诉。 
      (3)沈木珠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2008年5月16日,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准允沈、张夫妇撤诉的第七天,沈木珠以“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WTO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的身份,在该院向本人提起包括“赔偿”其所谓“名誉及精神赔偿费30万元”等请求在内的新诉讼。与上述两个案子、下述三个案子一起,开创了建国以来史无前例的“一案六立”这一先例。鉴于原告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这一事实,作为被告,本人依法于2008年6月28日向受理该案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出《管辖权异议书》,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管辖,交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异议书于当日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此后,有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拖拉了两年多之后,大约是2010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案连同下述三案一起,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长刘彤法官、审判员霍全玺(主审法官)和王悦法官、书记员刘静组成的合议庭,负责审理此案。2011年3月25日,该院知识产权庭主持进行了该案以及下述张仲春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虽非正式开庭,但在霍法官主持下,原告沈教授的代理人张仲春研究员、黄律师、原告张仲春及其代理人黄律师、蒲律师,被告即我本人和代理人李毅律师,围绕双方证据进行了交换并认真质证。4月21日,在刘彤审判长主持下,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沈木珠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张仲春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因原告沈木珠拒绝法庭调解,故该案将由法院择日另行宣判。 
      (4)张仲春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2008年5月19日,张仲春以所谓“南京财经大学WTO研究中心教授”(经2011年6月15日上午法庭询问确认,张乃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的名义,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本人提起包括“赔偿”其所谓“名誉及精神赔偿费20万元”等请求在内的新诉讼。和上述沈案以及下述二案一样,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上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3月25日,该院知识产权庭主持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如前所述,2011年4月21-22日,在刘彤审判长的主持下,该院合并审理沈木珠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张仲春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不过,从程序上而言,该案似乎尚未庭审完毕(审判长未向原告张仲春研究员询问是否同意调解)。 
      (5)沈木珠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在沈木珠起诉本人所谓侵犯其名誉权的同一天,即2008年5月16日,沈木珠教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另一场新的诉讼,即沈木珠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要求“被告赔偿”其所谓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2011年6月15-16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告沈木珠及其代理人张仲春研究员、黄律师,(第一)被告李世洞的代理人李毅律师和杨玉圣、(第二)被告杨玉圣的代理人宋绍富律师、李毅律师参加了庭审。在原告拒绝法庭调解的情况下,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另行宣判。 
(6)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还是在沈木珠起诉本人所谓侵犯其名誉权的同一天, 2008年5月16日,张仲春研究员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针对李世洞教授和本人的新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所谓“名誉及精神赔偿费8万元”等。2011年6月28-29日,该案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您旁听的就是这个案子的庭审)。因原告张仲春拒绝法庭调解,故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另行宣判。 

      李:您提到的一波三折的这六个案子,起因都是2005年学术批评网发布的署名“金许成”的《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一文。那么,为什么要将该文发到您的学术批评网上?您是否知道“金许成”为化名?有无担心“金许成”说的不是事实?有无进行质证金许成的身份及其所发帖的内容?您与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是否有利益上的冲突? 
      杨:学术批评网自2001年3月15日创办伊始,即秉持学术独立与学术自由的理念,致力于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推进学术批评与学科评论、促进学术交流与学术进步,以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为宗旨。金许成的文章,以沈木珠院长和他的丈夫张仲春为例,通过文本比对,摆事实,讲道理,主要是正面批评了目前学界存在的一种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这是一种典型的学术批评之作,故经过对文章有关部分的比对与核实,首发于学术批评网。这在学术批评网首发的数以万计的学术批评、反批评与自我批评文章中,并非是特例。 
     “金许成”是沈、张的几位同事的化名。作者写作和发表文章,究竟是用本名、笔名还是化名,并不重要(比如,张仲春先生的文章绝大部分是以“乔生”、“张侨生”、“仲春”等的名义发表的;沈木珠女士的文章也有不少是以“穆之”、“穆之书”等的名义发表的)。我主张“学术批评应当署本名”,但就学术批评网首发文章的作者署名方式,我一直是尊重作者的选择的。金许成是否化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金许成批评的沈木珠夫妇有无金所批评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至于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恕我闭目塞听,在不幸于2007年底成为其系列案的被告时,我连他们的名字也记不住(在2005年底首发金许成的文章前,我甚至不曾听说过这对著名的“法学教授夫妇”的大名)。至于“利益上的冲突”,就更无从谈起了:我和沈、张夫妇既不从事同样的专业(“同行出冤家”),也不在一个单位混饭吃,更无理念冲突或观点上的争执,我甚至都不知其人其事(一直到2007年12月在宁出席庭审,才第一次见到沈、张的尊容),怎么可能有“利益上的冲突”呢? 
     
      李:作为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委员,您对于“学术不端”是如何理解的?您对于学术界的抄袭行为,又是如何看待的?沈木珠和张仲春二人的行为是否构得上抄袭? 
      杨:我是2006年起当选和担任首届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委员的,但我并非以这个委员的名义(也不是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的身份),而是以“学术批评网创办人与主持人”的身份,与沈、张这两位法学家“交锋”的。包括对于您的这份答问在内,也是如此。 
      按照我个人未必全面的理解,“学术不端”是指学者在从事学术研究和学术作品发表等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知识产权法、学术规范和学术伦理等而出现的不正当的非学术行为、非学术现象,如抄袭剽窃、不当署名、伪注、数据和文献作假、学术荣誉注水等。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道德文章兼修的优良传统,但也有“天下文章一大抄”的劣根性,加之长期以来缺乏知识产权法律观念和学术规范意识,部分人缺乏必备的学术素养,故最近十多年抄袭剽窃行为相当猖獗,无论是哪个学科、哪个大学或科研机构,都已有学术剽窃的案例被公开报道出来,包括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在内,均出版或发表过抄袭之作。这些现象是值得学界关注、深思和忧虑的。抄袭剽窃现象,若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那么我们的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就无从谈起,学术秩序与学术生态就无法改善,学术共同体的尊严就无法保障,科教兴国战略也难以实施。 
      至于沈木珠张仲春夫妇,我和李世洞教授在2008年初以前,从未说过其抄袭剽窃的问题(李教授曾感慨:“活了这么一把年纪了,只见过抢功劳,抢荣誉,抢职称,抢地位,抢权力,甚至抢老婆的,可是从来没有看到过抢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的”),但他们从一开始就拿“抄袭剽窃”问题做文章,并且一再公开声称“没有任何抄袭行为”。李教授2008年2-3月抱着探个究竟的想法,认真比对了沈木珠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之比较——兼论WTO机制对我国大陆相关制度的影响及应对》、张仲春发表在《河北法学》(2006年第6期)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策》和刘士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及我国的对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4期),结果发现了他们抄袭刘文的证据。在津庭审期间,我在法庭上已郑重指出,张仲春存在双重意义上的抄袭:其一,他和她太太共同抄袭了刘士平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上的文章;其二,张仲春发表在《河北法学》的文章与他太太已经在《金陵法律评论》发表的文章,有大量雷同(据金许成先生统计,约有5900字雷同),故他还抄袭了沈木珠,尽管两者是夫妻,但即便如此,从知识产权和学术规范、学术伦理的角度,丈夫也不能抄袭妻子。此外,张仲春还存在伪注问题。 
      趁回答您这个问题的机会,我现在可以有把握地说:不单是张仲春研究员有抄袭剽窃、伪注问题,张仲春的太太沈木珠教授也照样存在严重的学术剽窃问题。根据网友提供的有价值的线索,我目前正在为写作沈木珠《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中国涉外经济法》等书存在的大面积抄袭剽窃问题做准备。也许,“抄袭剽窃”这个让张仲春沈木珠夫妇始终寝食难安的命根子问题,用不了多久,就可以“尘埃落地”、“盖棺论定”了。“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两句俗话,也许可以作为张仲春沈木珠在重复发表、夫妻相互抄袭、抄袭剽窃他人等学术不端问题的盖棺之论。 

      李:沈木珠夫妇将您和李世洞告上法庭,被您认为是以“非学术的方式对待学术批评”,那您认为,他们应该如何应对当时的批评? 
      杨:“笔墨官司笔墨打”,是学界共识。但是,作为法学家的沈木珠教授和张仲春研究员夫妇却偏好于“笔墨官司法院打”,而且“没完没了”(吴量福博士语),还“乐在其中”(张仲春研究员语)。最近几年来,从南京到天津,我和李教授完全是被这对“法学教授夫妇”追着打官司,不得不一再当被告,而沈、张夫妇也一再以把我和李教授“推上被告席”看作是很值得炫耀的美事儿。这不是用“非学术的方式对待学术批评”又能是什么呢?     
      作为被批评者,沈木珠张仲春对待金许成的批评,可以进行针锋相对的反批评或者自我批评,也可以置之不理(“沉默是金”)。就是因为金的这篇短文,沈、张夫妇躲在幕后,让其同事发出利诱恫吓兼而有的“信”,或者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或者以“原告”的身份给“被告”发所谓的“侵权函”,结果使得一个本可以销声匿迹的个案,引发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围观,并对其夫妇进行“批评帮教”(史豪鼓先生语)。正如史豪鼓《年终岁尾说官司——评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及李世洞先生案》(2007年12月30日)所评论的:“正当的学术批评难道有错吗?沈氏夫妇对于笔者以及其他对其进行学术批评的文章始终衔恨在心,认为这让他们丢了脸,扫了面子,誓将揪出这些文章的作者打击报复而后快。可是,正当的学术批评难道有错吗?学界难道可以允许谁凌驾于正常的批评与监督之外吗?沈氏夫妇如果真的认为自己受了委屈的话,那么只要一一列出金许成、史豪鼓、兰诗诸人批评不实的证据,真相不就立刻可以大白于天下了吗?可是,他们拿不出证据,于是只好用‘恶毒’、‘动机’之类莫须有的东西说事。其实,事情进行到金许成先生发表第二篇批评文章的时候,地球人就已经全明白了,此时沈教授夫妇如果明智一点,沉默是金,那么过不了多久,事情也就平息下去了。就这么点破事儿,像我所说的,塌不了天也死不了人,沈氏夫妇只须稍安静一会儿,少折腾两下,风头一过,他们又可以和从前一样,在南京财大法学院翻云覆雨、私而忘公。可是,偏偏沈教授夫妇耐不住这份寂寞,让手下帮腔,请律师发函,电视上哭诉,报纸上鸣冤,后来还得意洋洋地将漏洞百出的状纸递进了法院(可惜最后却不得不在法庭上亲口承认自己确有重复发表、自我克隆的事实)——连理儿都占不住,却要寄希望于法律的保护,我倒真的不知道该如何评价这两位老人家了:老羞成怒?“老鼠喊打?”或者,如谭汝为教授所归纳的:“面对学术批评,被批评者对策有三。上策:有则改正,无则加勉。自身有错,就承认改正;自身无瑕,则通过反批评驳斥对方。中策:清者自清,不予理睬;时过境迁,不了了之。下策:意气用事,雇凶报复,触犯法律;或动辄诉讼,耗时费力,事与愿违。”但遗憾的是,自称“法律的门外汉”的张仲春和自我标榜为“普通女人”的沈木珠这对“法学教授夫妇”,宁愿“以泪洗面”(沈木珠语)或者“气很交加”(沈木珠、张仲春语),而对于学术批评网及批评者,既不心怀感激,也不自我反省,而是恶语相向、心怀仇恨、执迷不悟,热衷于“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郑明怀先生语)的系列诉讼,从而一手制造了引人注目的“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 
     
      李:您与沈木珠夫妇打了四年多官司,双方都费了大量的精神。您一再表示,沈木珠夫妇涉嫌“滥用诉权”。对此,您能详细地解释您的观点吗? 
      杨:对于沈木珠夫妇的系列案,我的总体判断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 
从法律的角度说,向人民法院提起包括名誉权在内的诉讼,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不能像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夫妇这样,动辄把诉讼作为维护其名誉权的杀手锏,更不能为诉讼而诉讼,从受人敬重的法律人变成人所不齿的“讼棍”。我记得《华声报》资深记者郝建国先生曾给沈木珠夫妇的公开信《“掐鸡鸡吓小孩”》中的提醒:“二位作为法学教师,想用诉讼的方法解除烦恼,从权利的角度看,是没有问题的。不过,用情商的标准和解决问题的技巧看,诉讼一定是下策。难道二位没有发现,这个纠纷诉上法庭后,对二位不利的言论不是越来越多了吗?天下网友那么多,天下媒体(当然包括网站)那么多,靠您二位能斩尽杀绝吗? ”郝先生还开诚布公好言相劝:“市民社会没有权威。我不太清楚二位的法学界的学术地位究竟如何,但有一点很明白,即便是贝卡利亚复活,照样有人批评他。对于他人正常的批评,被批评者最光明的出路只有一条——有则改之,无则警惕……以我这个经历过一些诉讼、对法学略知一二的新闻记者看,二位现在最好的选择是主动撤回诉讼。这样既可以显示您的大度以换回公众的一些印象分,又能避免败诉的风险,顺便还可以节约一半诉讼费”。 
      可惜,作为当事人的两位法学家对于这些逆耳的忠言无动于衷。事实上,全国数以万计的高校法学教学与研究人员,除了沈木珠张仲春外,再也找不出第二个像他们这样从武汉到南京、从南京到天津频频打名誉权官司的例子了。沈木珠夫妇系列案之所以被学界中人评价为“‘待业青年去劳动局——没事找事’”(谭汝为教授语)、“自毁学术形象的闹剧”(黄安年教授语)、“轰轰烈烈的闹剧”(章光园先生语)、“有弊无利,损人害己”(郑明怀先生语)、“赔了夫人又折兵,输了官司又丢人”(李华隼先生语),大概不是偶然的。 
      至于“一事不再理”,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即确立的现代民法原则之一。像沈木珠教授夫妇这样,作为法律人,对于基本相同的案由和相同的被告,一诉再诉,撤了另诉,玩弄法律于鼓掌之上(张仲春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甚至还把“一案四立”的责任转嫁给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不仅严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开创了“一案N立”的恶例,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也提出了挑战。 
关于这一点,李世洞教授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一案多诉”问题》,已经做了相当透彻的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在该系列案终审结束后,我也将从法理与经验、学术与法律等多重角度,对此问题进一步撰文探讨和总结。 
    
      李:您对于此案有无信心?为什么你一再强调“这案子一审败了才有意思”?假如一审败诉,你是否会上诉?有无担心终审败诉会影响你的声誉? 
      杨:对于正在天津审理的这四个案子,我本人有充分的信心: 
      第一,该系列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单凭这一点,我相信法庭会认真对待。 
      第二,审理此系列案的是该院知识产权庭,与一般的民事庭相比,我相信合议庭在理论与知识修养、审理与裁判经验方面具有优势,即这更有助于查清事由,并做出其裁判。 
      第三,我国虽非严格意义上的判例法国家,但我相信有关的判例也许不会完全没有影响。比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天津外国语学院某副教授因抄袭剽窃被天津市语言学会批评而起诉后者(开始时也包括学术批评网)且初审胜诉而最终被改判的典型案例(详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马庆株教授等主编《震惊海内外的学界打假大案始末》一书)。这四个案子,无论初审结果如何,估计最终都会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两个类似的案子,同样在天津,有两个不同终审结果的可能性,不能说没有,但似乎是微乎其微。 
      第四,关键是李教授的文章已经用事实证明了沈、张的剽窃问题,我还将进一步证明沈木珠的严重剽窃问题,单就这一点,原告作为学者,其学术不端问题被学界批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正当的,企图用法律和法庭来为其遮丑,估计是难以得逞的。 
      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学术批评与法律无涉,学术批评应当受法律保护,这在民法主流学界是公识。关于这一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和《法学研究》主编梁慧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梁治平先生均有专文论述,我也把这些著名法学家的大作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我相信人民法院会本着维护司法公平、法律正义和学术尊严的基本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这四个引起学界内外广泛关注的系列案加以裁判。 
      至于我一再公开说“这案子一审败了才有意思”,并非完全是戏言,而是内心深处一直存在的一种强烈的心理欲求。关于这一问题,请允许我引用我不久前在《“法律的门外汉”是如何对待学界同仁“批评帮教”的?——评张仲春研究员的有关言行》(学术批评网2011年6月26日)文末的解释: 
      最近半年来,一直有很多朋友关注正在天津审理的这四起案子的判决结果。除了个别情况下未置可否外,我大都是表示期望一审败诉。对于我这个预期,某些好心的朋友往往不解乃至疑惑,我大都是坦诚地解释说:败诉了,不仅可以暂时满足一下子张仲春研究员沈木珠教授好打名誉权官司的虚荣之心,而且由此而带来连锁性的新闻效应(因为这特别契合“人咬狗”这一新闻定律)。  
      何况,这五年来,我和厚道善良的李世洞教授总是无奈地在外地当被告、被这两口子追着从南京打到天津,被动地应对诉讼(这两口子也总是洋洋得意于当原告);若我方一审败诉,那么作为上诉方,我和李教授这“一条绳上的蚂蚱”就可以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主动追着这对注定要在历史上留名(姑且不论是英名还是臭名)的“法学教授夫妇”打官司了。果如此,也总算是在莫名其妙地当了五年窝窝囊囊的 被告之后,也终于可以合法合理地找到出一口鸟气的机会,让他们两口子多跑几趟天津,我也可以趁机和津门的师友多开心聚首几回。岂不快哉且美哉?  
      说一千道一万,哪怕说破了天,即便是终审败诉了,又有什么可怕的?按照这位自称“永远是一个法律的门外汉”的张仲春研究员和他那位自称是“普通女人”的沈木珠教授这对不懂“法律知识ABC”的所谓“法学教授夫妇”的名誉权斤两,就是最终判他们赢了,大约也陪不了几个臭钱。大不了,我砸锅卖铁或者卖血或者卖“非法出版物”,作为法学院教授,自己也会尊重终审判决结果,赔偿其所谓“名誉及精神赔偿费N万元”。岂又奈我何哉!  
      一审结果,若法庭判决我方败诉,那么我和李世洞教授将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上诉。一旦上诉,我方将一如既往,本着对法律的敬畏、对法治的向往,认真对待。届时我和李世洞教授将邀请贺卫方教授、孙新强教授、谭汝为教授、艾宏律师、李有华律师、廉立律师、宋绍富律师、李毅律师等友人,作为我和李教授的代理人,披挂上阵,出庭应诉。这难道不是非常期待的学术界和法律界的一大盛事吗?即使终审败诉,我和李教授也会坦然承受,履行法律义务。 
      至于“有无担心终审败诉会影响”我的“声誉”这一问题,坦白地说,我本人没有任何担心。即便是终审败诉,作为学界边缘小人物,我自己还是我自己,李教授还是李教授,我们照样吃喝拉撒、喜怒笑骂,太阳也依然东升西落,天塌不下来,地也陷不下去,但抄袭还是抄袭、伪注还是伪注、恶意诉讼终归还是恶意诉讼,而且“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也将以一个特定的名词载入史册。与所谓的“名誉”相比,这不是更有社会效应和学术价值、也更有历史意义的事情吗? 

      李:这些年来,您一直在从事学术界的打假,被人称为“学术打假第一人”。 您认为,目前这种靠网络打假的方式来纠正学术不端的行为,是否能使学术界的腐败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您有无担心,其他人或许会借着打击学术腐败的名义在高校展开人事斗争? 
      杨:关于“学术打假第一人”这种说法,是《中国青年报》“冰点”专栏记者的说法,我本人对此并不以为然,而且这一说法也招致了不少人的误解。不过,自己这些年来确实在学术规范、学术批评和史学评论方面用了大量心力,这包括办学术批评网、写作相关文章、编纂相关读本(如《学术规范导论》《学术规范读本》《学术权力与民主》《书的学术批评》)、出版相关专集(如《史学评论》《学术规范与学术批评》《学术共同体》)、主持相关刊物的学术评论专栏,但我更多的是在完成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同时,致力于学术建设(如先后主持编纂大型学术文丛《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续编)》)。 
      由于我国一直缺乏学术批评与学科评论的传统(因为首先是得罪人,不仅“费力不讨好”,而且还“赔本招挨骂”,甚至招惹“恶人先告状”式的莫名其妙的官司),故而大量的学术期刊和报纸很少有发表学术批评与学科评论之作的园地。没有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没有健康活泼的学术评论,那么学术发展、学术创新与学术交流也就无从谈起了。网络的兴起,以其技术优势、时间的即时性、空间的无限性、互动的可能性,为学术批评和学科评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我之所以在十多前创办学术批评网,也是基于此点。记得当时还有思想的境界、世纪中国、一塌糊涂、史学评论网等网站,也都曾卓有成效地推动学术批评、开展学科评论,但时过境迁,后来这些网站都不复存在了。学术批评网能存在下来,这本身已经是一个当初我连想也不敢想的奇迹了。这主要是靠了学界有识之士的同情、理解与无私相助。 
      包括学术批评网在内,这些年陆续批评了一些学术不端的案例,也引发了一些或赞同或异议的讨论与争议,我觉得这是好事。“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对学者,是如此;对于网站,也当作如是观。 
      与有的网站不同,学术批评网在开展学术批评、学科评论的同时,更多的是通过“学术规范”、“学术人生”等栏目的正面提倡和引导,以改良学术生态、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与有的网站不同,学术批评网发布的相关批评文章大都是本着“摆事实(把事实摆够)、讲道理(把道理讲透)”的原则,而且主要是关涉人文社科学术领域(我称之为学术批评网的“边界意识”),对于反批评和自我批评,也一视同仁。尽管没有开放式的BBS,但学术批评网的开放意识还是一以贯之的。这也就是哪怕在博客时代的今天,学术批评网何以能够立足和存续的主要原因之一。 
      无论是传统媒体(刊物、报纸、电视、电台)还是新兴媒体(互联网),均负有学术监督的责任。“小骂大帮忙”,也是所有媒体义不容辞的社会担当。从这个意义上说,因为受到“批评帮教”,张仲春“以《学术批评网》诽谤法学家沈木珠教授为例”、到处声称“学术批评黑社会化”,并把德高望重的北京师范大学黄安年教授、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和天津师范大学谭汝为教授打入据说“杨玉圣为老大”的“黑社会干将”,这就已经不是学术批评问题而是法律问题了。 
      学术腐败的问题,既是学术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还是政治问题,这不是也不可能是单靠少数书生的批评就可以改变的,也同样需要综合治理。但这么说,并不意味着学者可以放弃应有的社会担当和学术义务,包括学术批评在内,都是我们这些吃学术这碗饭的人理应关注、参与的社会公益,我们没有理由做旁观者,而应身体力行,发出批评之声音、改良之议论。如果动辄因批评得咎,那么我们的学术和文化事业将会遇到更多问题和更大的困境。在这一方面,我非常赞同孙新强教授的意见,即“学界不同于商界,不同于官场,学者们和学术共同体承担着维护我们民族的道德底线的责任。也许,商人可以造假,官僚可以贪腐,但学者不能腐败。否则,我们中华民族最后的一块遮羞布也难以维系了。然而,受商界和官场的不良影响,加上主体修养和道德底线的缺失,有些学者已经耐不住寂寞、经不住诱惑了。在此种大环境下,要维护住我们社会的道德底线,正常的学术批评是不可或缺的。就目前而言,学术批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不是严厉了,而是太温和了。为了维护我们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能给学术批评一个继续生存的空间,应切实维护学术批评的自由。”  
      至于单位内部的人际关系,一言难尽,因为只要有人的地方,就难免有利益冲突、荣誉利害乃至性格差异,均可导致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这也是我们社会普遍存在的病灶之一。这对于开展学术批评与反批评,不可能没有消极影响,但也不能成为不开展学术批评或拒绝学术批评的理由。 

      李:您认为,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根源在于哪里?根治的办法又是什么?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对于遏制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可以有什么样的作为? 
      杨: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根源,不是一个方面而是多个方面,有社会浮躁的客观因素,有学术研究GDP思维模式和学术评价SCI化的消极影响,也有长期缺乏知识产权观念、缺乏学术规范意识和学术素质养成教育缺失、大学教育与人才培养质量问题,还包括学者个体自身学术训练不足和学术修养不够的问题,也有学术惩处机制不健全、学术批评缺席的原因。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治理,也需要学人、学界、政界和社会各界的协同努力。可惜,这一方面仍然做得远远不够,依然任重道远。 

                                                                                             201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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