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办理了小区停车场的停车月卡,某晚下班后开车停入小区,第二天出行办事时发现车辆丢失,遂向派出所报案并查看了小区监控录象,发现前日23时许一男子将车驶出,派出所以盗窃立案后三个月内仍未侦破,由于该业主未购买车辆盗抢险,于是将小区物业管理处诉至法院,小区物管以在停车场外树立的通告及停车卡上都明确记载有“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不负责保管”为由,主张双方关系是车辆停放关系(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且事先声明,不负有保管责任,不应对车辆丢失承担责任。业主聘请我所律师代理此诉讼。作为业主的律师,如何打赢这场官司?
审判过程
一般情况下,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思路,是通过主张停车场单方声明乃属免除自己责任之格式条款而无效,进而证明车主和停车场之间确存在保管关系,因保管期间保管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车辆丢失,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实际来看,业主向停车场支付停车费(保管费),停车场向业主给付停车卡(保管凭证),也合乎保管合同的特征。如果以这种思路代理此案,似乎很有胜诉的希望,实际审判情况真的会如此吗?
开庭之前,通过查阅各地判例了解到,即使相同的情况,北京、上海和深圳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各不相同,就深圳而言,各区法院的判法也不竞一样。同样的案件,在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为什么判法会出现如此的偏差?原因很简单,法官对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存在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细节,应该掌握更多的细节!业主告知每次停车后都将停车卡随身携带,那么停车场保安在当晚是不可能通过正常途径将车辆放出的,果然,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函,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里发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保安没有在核验停车卡的情况下就将车辆放行!我所律师将该份笔录及监控录象照片、现场勘察笔录一一复印并加盖了派出所的骑缝章,这将作为日后开庭原告方的重要证据。
开庭当日,如前所料,法官似乎很不愿意行使自己至高无上的自由裁量权,对双方之间究竟是车辆停放(车位有偿使用)关系还是车辆保管关系毫无兴趣,对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也漠不关心,倒是对具体事实接连发问,当对方律师无法对保安的过错作出合理解释时,胜利的天平已经在向原告方倾斜了。
最后此案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法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说服工作,小区物业管理处以购车原价折旧后的80%金额向业主赔付。
总结与反思
有关代理该案的思路,一开始是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其逻辑线路是“证明格式条款无效---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证明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灭失---损害赔偿”;而事实上,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回避了前两点,直接依过错认定了赔偿责任;这里存在一个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即当无合同关系或某合同关系很难认定的时候,法官一般会依侵权而判定,此时“过错”就显的相当重要了,所以,本案中在派出所调取的被告重大过失的证据,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具体到律师代理而言,如此类案件不能一条路走到黑,应预先留有后路,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庭后及时补充代理意见。
从另一方面看,诸如此类的案件,全国判例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业主败诉,也反映了小区业主权利的悲哀。理论上讲,停车场属于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者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地价已经直接摊入了业主买房的总体成本里,所以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根本不拥有停车场车位的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出租车位的主体资格,何谈双方的关系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
新颁布的《物权法》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方面的规定,虽明确了规划内车位可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约定,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仍属业主共有,在这种情况下,小区物管更不能理直气壮地说是将车位有偿提供给业主使用。
(承办律师:君言郑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