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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长城:安全从法律标准砖做起

发布时间:2011/7/18 点击:1024 字体大小: 返回

      如将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继续沿袭授权、再授权的形式,将立法权和管理权授权行政部门,并以较低层级的规章立法,必然会因为经济行政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既难以完成系统构建,也难以形成法律保障基础上的国家经济安全的长效机制

      政策讨论的民主意义

      由全国工商联向2006年“两会”提交的《关于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建议》提案,触发了关于外资并购政策的讨论。这个讨论得益于传统媒体的欢迎态度、网络媒体的可参与性,以至参与者之众,问题之激烈,观点之鲜明,足可视为中国民众参与公共政策表达权之里程碑。

      政府允许民众在媒体上对公共政策表达不同甚至偏激的观点,既是政府真心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反映,也是温家宝总理连续数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反复强调公众参与构建公共政策思想的一种落实。

      在去年的讨论中,虽然对在哪些产业保持和扩大利用外资存在不同认识,但应当通过法律形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通过制度形式规范外资并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已经有了共识。这为落实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体系以及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鉴于这种社会共识,全国工商联又向2007年“两会”提交了《关于建立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提案,这既是对2006年提案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政府落实“两会”提案的督促。

      两次提案,均强调吸纳行业协会、商会及民间机构等组织参与国家经济安全体系构建。

      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权 关乎民族发展权

      在全球化环境下,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不是存在与否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而是参与全球化的国家共同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国家经济安全关乎一国的国际竞争能力,以及一国未来的国际经济地位。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涉及产业安全、金融安全、信息安全、国防安全等方方面面,外资并购中的产业安全是去年讨论中的突出问题,也是开放环境下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国家经济安全关乎一国国民经济是否能够持久稳定地运行,更关乎一个民族未来的发展权和生存权,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利益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国家经济安全必须重视,但同时要谨防成为部分利益主体实现私利的工具,成为阻碍中国市场环境改善,增加透明度被抨击的借口,更要防止成为无限扩大监管范围,维持垄断格局,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理由。

      令人不无担忧的是,以国民经济命脉等口实,制定类似外资并购的“战略性、敏感性”企业清单的倾向,必然会导致监管部门监管权和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这类行为不仅有设租之嫌,而且会进一步增加市场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的效率。而可能滋生的道德风险已经引发了境内外市场的抱怨,更与《行政许可法》的宗旨不相一致。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允许主体为自身利益而博弈,是没有道理的。作为监管部门及管理人员在立法和实施监管中,存在利益博弈和主观判断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却也是无法回避和克服的。

      如将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继续沿袭授权、再授权的形式,将立法权和管理权授权行政部门,并以较低层级的规章立法,必然会因为经济行政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既难以完成系统构建,也难以形成法律保障基础上的国家经济安全的长效机制。

      国家经济安全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涉及面之广、涉及问题之多,依赖于政府有限的立法资源、有限的监管资源,必然会顾此而失彼,也难以防范因为监督资源不足,而致使设租、寻租等道德风险,屡禁而难止。

      如果把环境破坏、资源分配等方面,因为制度不完善而出现的问题,看作是可以通过调控矫正的问题,是可弥补和改革应当付出的代价问题,那么关系民族发展权、生存权的国家经济安全,是我们付不起的历史代价、试不起的错。

      破除行政立法权垄断

      法律是公平、公正社会资源分配的制度基础,按照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众通过代表,参与立法、实现监督和参政的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

      在制度制定和制度中,使市场的相关利益者通过各种方式和各种组织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防止政府部门之间的歧见和政策冲突,提高规章制定的科学性,增加监管透明度,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

      法规和部门规章虽不是立法机构颁布,但却是立法机构授予政府及其部门的有限立法权,拥有相应的法律效果。监管机构立法权虽然与立法机构的立法程序不同,从《立法法》的精神实质看,只有利益代表或利益相关者充分表达并参与制定的制度,才具有法律的属性、才有遵守的社会基础。

      如果没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监管机构发布的规章,其实质等同于行政命令或者规范性文件,充其量也只是换上了法律外衣的红头文件,体现和表达的是监管机构甚至监管官员的意志,而非法律意志。

      目前的经济安全和产业发展战略,主要以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官员牵头制定为主要模式,由于没有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意见,或者主观或有倾向地征求了部分专家、组织的意见,或者虽然征求意见但未经听证程序,公众无法知悉为什么采用为什么不采用。个别以公示方式征求意见的做法,由于没有给出充分时间,没有听证辩论制度,没有为什么拒绝采纳的陈述安排,不过是对推进民主法治制度的敷衍。

      在渐进式改革初期,将关系公众利益的资源和利益分配问题,非以法律而是以法规,甚至较低层级的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在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定型前,做必要的探索,是应当付出的改革成本。

      从过往区域布局不合理、产业布局雷同混乱、市场秩序不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等现象,充分说明这种产业制度产生的程序,以及形成的内容缺乏科学性、存在不合理性,没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和理论的成熟,“两会”代表、委员总体素质的提高,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社会团体专业性自治自律能力的加强,全社会民主意识的觉醒、公众参政议政的诉求和网络环境下公众民主的可实现性,“完善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节选自温家宝总理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具备条件,立法权过度授权给行政部门的现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

      授予监管机构必要的立法权,不代表监管机构可以自己的意志颁布规章制度,而是应当吸收利益相关者参与规章制定,接受利益相关者对实施过程的监督。温家宝总理历次政府工作报告,一直强调要完善的公共政策听证制度、科学民主决策等制度,到落到实处的时候了。

      开公众参与公共政策之门

      为市场主体充分竞争而设计公平的博弈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不仅反映在市场竞争中,也应反映在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只有利益主体充分博弈形成的市场制度,才能维护市场的秩序,才能保护利益攸关者的权益,才具备被市场主体主动遵守的坚实社会基础。

      好的制度是有利益相关者参与下实现的,只有利益相关者最关心制度构建中的公正,最关心制度实施中的公平,最有积极性发挥监督作用。单一社会主体参与制度构建和监督,既无法实现,也因实施成本高昂而无可操作性。

      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重要实现形式。我国目前的行业组织,虽然存在发展不充分,以及代表性、专业性、参与性、独立性不足的问题,但各种社团组织已经成为发挥行业自律和自治的重要力量。

      民间不乏智慧、不乏财富、不乏关心民族发展的力量,充分发挥民间力量,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

        

                                                                                           作者:费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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