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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深圳经济特区员工因工死亡结算社会保险金指南

发布时间:2011/7/18 点击:1245 字体大小: 返回

 

一、办理条件

⒈员工按规定在深圳市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或住房公积金帐户积累了一定的金额。

⒉员工属因工死亡并经有关部门发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


二、须提供的资料

⒈死亡员工所在用人单位证明一份(需明确死亡员工与代领人的关系,证明上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⒉证明死亡员工和代领人继承关系的文书,如结婚证、户口本或公证书等(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⒊《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⒋死亡员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各2份)。

⒌死亡员工的《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三、办理程序

⒈代领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取号排队。

⒉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资料,静候叫号。

⒊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社会保险金结算单据。

⒋代领人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

⒌到银行窗口等候领取银行借记卡。

四、特别提示

1、1992年8月1日前已参保的员工,其代领人须持写有员工本人当年参保记录的红色小册子及单位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补录后,才能办理结算保险金业务。

2、员工非因公死亡在相应社保养老部门结算。但下述情况除外:死亡后不按国家规定火葬而是土葬的,应到相应社保养老部门出具证明,连同死亡员工其它相关资料到个人服务中心办理结算个人帐户手续。

3、参保人的名字中因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在电脑中显示的,须带齐资料到相应征收部门,由分管员核实后在电脑中填写备注,再来办理结算业务。

4、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与电脑资料不相吻合的,参保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更正后,才能办理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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