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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险防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发布时间:2011/7/20 点击:779 字体大小: 返回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体要件
       1、自然人

       2、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这一款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三个条件。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lO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三、追诉标准

      1、  犯罪主体虚开数额在10000元以上;

      2、  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在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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