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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律师代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方略

发布时间:2011/7/20 点击:867 字体大小: 返回

      机动车在为现代人的糊口、工作和出行带来利便、恬静、高效的同时,不容忽视的题目就是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受害人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和肉体痛苦,也给肇事者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面对着被扣分、拘留、吊销驾驶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的危险。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等多方面因素。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水平、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出行环境、道路交通规划的公道程度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是否完善等因素,直接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

  笔者长期代办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工作,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着丰硕的经验和深切的体会。为了预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节省司法资源,笔者在这里仅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领域的律师实务和法律难点,以飨诸君。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多少?

  当事人根据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门责任、平等责任、大部门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

  律师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公道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病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正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预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门恢复并维持不乱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确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律师提示:

  因为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峻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三、鉴定材料的确定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伤残鉴定时,丢三落四,往往因为材料不全,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实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电影(如X光片、CT片)。

  律师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

  假如司法鉴定机构以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办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办代理人不应轻言抛却、“吊死在一棵歪脖树上”。

  代办代理人必需充分正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其公正性、权势巨子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容质疑。

  代办代理人应当把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认识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尺度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惟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正义永存。

有关司法鉴定知识的阐述,请参阅笔者写的《律师应把握点司法鉴定知识》和《医疗纠纷诉讼的枢纽在司法鉴定》等文章。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央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题目的决定》第七条明确划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分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治理题目做出了决定,厘清了有关因部分利益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治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流动;不答应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治理部分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确划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一些交通大队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仍旧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仍是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央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因为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2006年6月1日,华夏时报记者写了《北京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央涉嫌违法做鉴定谋利》一文,值得深思和警醒。

  律师提示: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假如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央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的国家尺度,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假如当事人或代办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增补鉴定,相关鉴定用度(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终极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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