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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1/7/18 点击:670 字体大小: 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 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发 起 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________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
第四章 股 权 结 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________%,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市签订,并自签订后生效。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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