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广东某法院民庭了解到一起关于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的合同违约案。 王某与李某于几年前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李某为王某加工模具,价款5000元,王某向李某支付订金2500元。后因李某违约,王某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定金罚则,由李某双倍返还其交付的订金,合计5000元。 广东某法院民庭法官经审理认为,王某所支付的2500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应为订金而非定金,故对王某双倍返还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签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定金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