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分别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暂行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实施办法”)。6月10日下午,深交所就此组织了针对上述相关规则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获邀参与这次座谈会的,除了券商经纪业务部人士、研究所人员以及私募等机构外,数位普通的投资者也成为被邀请的对象。 “实施办法”虽然表面上看是设定创业板的投资者进入门槛,但是大部分的内容都是对会员的如何开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实际上是将筛选投资者的主要工作交由券商去把关,因此,是否会增加券商营业部人员的工作压力以及具体操作细节成为来自券商经纪业务部门人士最为关心的话题。 对此,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在会议上表示,“实施办法中的十八条是原则性的条文,未来交易所还会出台具体的操作指引。” 争议投资者进入门槛 市场一直传言创业板会为投资者设定进入门槛,一个流传最广的说法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作为限制条件,但最终出台的结果却是“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对于为何没有采用资金量作为进入门槛的标准,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也进行了解释,“我们是从公平对待投资者这一角度考虑的。” 上述负责人表示,“创业板上市公司虽然风险比较大,但是也有很高的成长性,投资者有权分享高成长的机会。我们充分尊重投资者投资创业板的权利,所以设定了两年交易经验这个门槛。” 但是把具备两年投资经历作为区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分界点是否合理,还存在争议。 国信证券研究所专家何诚颖认为,这一时间规定值得商榷,“我觉得进入创业板的投资者,投资经验非常重要。但是如果将两年作为衡量标准,那么就有两个问题,第一,怎么样识别交易账户本身两年来的确是投资者本人亲自操作的;第二,即使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也不意味着投资者有足够的专业能力。” 但是,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却认为,以两年作为是否具备足够的经验是适度的,大盘从2007年的6114點跌到2008年的1664点,73%跌幅不是每年都有,经过73%的跌幅,可以说风险教育已经非常充分,两年是适度的,太长也不行。 李大霄认为,“关键在于,券商要对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要有一个充分的把握和调研,符合条件的才给予投资者进入创业板的资格。” 李大霄建议。 营业部压力如何化解? 对于“实施办法”的要求,券商营业部会否流于形式成为关注的焦点。 “我感觉,(实施办法)审核方面、现场开户等等对券商要求比以前高了。”何诚颖在会上表示。 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华泰证券零售客户服务总部运营管理经理高紫云在会上也表示实施办法是具备操作性的,但是会给一线员工带来一些压力,“如果创业板的工作启动以后,我们做过一个测算,假设我们在两个月内需要与首批100万具备条件的客户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按照我们83个营业部计算,每个营业部平均每天需要接待200个客户。” 除了考虑到对营业部造成的压力外,一些操作细节可能存在的障碍也是与会人士所关心的。 有与会人士提出,“有些客户以前是在别的券商很久了,后来转到我们这里了,但是转过来的时间还不到两年,那么我们就需要有一个便捷的通道,能够查询到这个客户此前的信息,从而确定投资者是否具备资格。” 对此,深交所人士表示,到合适的时候,会为投资者和券商都开通便捷的通道,以便于查询是否符合要求。 此外,也有与会人士对于“实施办法”的第七条感到困惑。有券商人士就提出,“针对没有具备两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还有一些细节比较模糊,对于这一群体,是不是说只要他按照要求完成了,就可以开通交易,还是券商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情况,有权力拒绝他。” 对此,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客户,不能简单拒之门外,按照规定,只要他自己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愿意承担创业板市场风险,签署了风险揭示书,五天后也可以开通。证券营业部不应该简单拒绝,而是引导、教育。除非经过营业部的了解,投资者出现有第八条的情况。” “实施办法”的第八条规定“客户不配合会员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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