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2007年6月28日<<深圳商报>>A8版"经济法庭"栏目)
张明友说:“王小菲买房还差71400元未能按规定支付,这在付款补充合同上已写明”。王小菲说:“在《付清楼款证明》和发票当中,所标明的都是全部房价,我不欠楼款”。该购房欠款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市中级法院日前作终审判决,王小菲胜诉。
扑朔迷离的71400元
张明友作为一审原告诉称,1999年10月23日,王小菲向深圳市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聚宝花园银星阁304房,双方当时签订了《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总楼款为504014元,王小菲分三期付款。
而在王小菲分期支付了房款的80%后,剩余的20%房款迟迟没有交清。为此,房地产开发商与王小菲就20%房款的免息分期付款达成协议,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付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王小菲分24期向开发商支付20%的房款,每期付款额为4200元。事后,开发商只承认收到王小菲支付的29400元,认为王小菲还差71400元未能按规定支付。
开发商在没有得到房款,而王小菲又违约不出售房产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25日,将该房产转售给张明友,张明友与开发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承接了对王小菲的债权。当天,张明友就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告知王小菲。
王小菲的说法是,她有开发商出具的《付清楼款证明》和发票,在这两张单据上都写明,已付清全部楼款。
一审判应补交房款
张明友见王小菲仍没有还款的表示,遂于2006年9月16日向法院起诉“王小菲拖欠楼款不还”,并将恒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诸法院。法院一审,恒运房地产开发公司坚称:“王小菲尚欠71400元楼款,这笔欠款已转至张明友名下,现在与开发商没有任何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王小菲提交的开发商出具的《付清楼款证明》和发票都写明,已付清全部楼款,但其未能举出付清全部楼款的付款凭证,手里只有一本《房地产证书》,而按照《房地产买卖付款补充合同》上标明的说法,王小菲确实存在尚欠71400元楼款之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与张明友债权转让有效,王小菲应向张明友支付购房欠款71400元及利息5000元。
二审判无需再交房款
王小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过程中,王小菲向法院就涉案房产提交了开发商开具的,付清楼款证明和房地产销售发票,这两个单据上都表明,楼款已付清全价。王小菲同时又出具了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对此,开发商的说法是,当时为了尽快办理《房地产证书》,确实向有关部门出具了付清楼款的证明,而实际上,开发商与王小菲之间是有欠账一说的。
二审法院认为,王小菲与开发商签订的《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买卖付款补充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但王小菲向法庭提交了开发商出具的“付清房款的证明”和“房地产销售发票”,根据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规则,可以证明已付清了涉案房产的全部购房款。
王小菲胜诉,无需支付76400元的购房款。
律师点评:
本案中,王小菲的二审法律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辉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证据。代理律师在接到该案后,首先到国土管理部门找到相应证据,以此向法庭提供王小菲已付清楼款的事实依据。
本案一审、二审中,法院判决依据的都是证据,王小菲一审败诉,因其不能向法庭出具合理的证据。二审中她找到了支持其说法的两份证明,由此也获得了案件的胜诉。(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