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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回家算“夜不归宿”?

发布(媒体报道)时间:2009/1/3 点击:504 字体大小: 返回

 

            (本文发生于2009年1月3日<<晶报>>A7版)

  网吧成为一些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去处

       

       

        2009年1月1日起,广东省内的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或单独居住,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将被视为违反了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新修订的《条例》被公布后,就引发多方质疑。对于如何界定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时间?家长、学校、社会到底谁该对未成年人的夜不归宿负责?未成年人是需“圈养”,还是需融入社会“放养”?

        针对以上问题,记者于新年的两个深夜到多个娱乐场所实地采访,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问题依然存在。而各界人士普遍认为,新修订的《条例》意图良好,但缺乏相关细则解释,可能会成为一种摆设。

 

     现象:

 

     结伴玩转新年第一夜

     1月1日凌晨0时,在福田时代广场2009年的倒计时屏幕前,7名学生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原来他们都是来自福田区某中学的初三学生,平均年龄不到15岁。为了这个晚上的活动,他们7人酝酿了一个多星期:当晚该穿什么衣服,去哪里倒数迎新年,晚上吃什么,用什么方式向家长编谎言“出逃”?而对于新修订的《条例》,这7名学生却一概不知。

     记者向其中一名姓陈的学生要到手机号,凌晨5时22分,记者拨通小陈的手机。小陈说:“我们刚从KTV出来,现在罗湖向西村吃鸡煲呢。一会儿我们再去大梅沙迎接新年的第一缕阳光。”

     此后,记者又于1月2日凌晨3时,分别在华强北、皇岗社区多个娱乐场所采访,依然可见未成年人频繁进出的身影。

 

   律师:

 

   “夜不归宿需界定明确时间”

    《条例》第二章“家庭保护”的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否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马辉律师对此质疑,“夜不归宿”能否有更详细的时间界定?未成年人凌晨4点回到家里,是否夜不归宿?还是晚上12点以后不回家,就是夜不归宿?

    “在新的条例里,缺乏对夜不归宿的时间明确界定。”马律师说,对于走读生、寄宿生、节假日和各种可能出现夜不归宿的情况,要有准确的时间划分。一旦出现未成年人因为夜不归宿造成的侵害事件,依据时间就可以认定谁应该负责任。

 

     专家:

 

     社会也要对“夜不归宿”买单

     社会学家肖进说:“现在有很多社会场所对未成年人都敞开大门,家长就算有三头六臂也未必管得过来。未成年人晚上不回家,基本都是去网吧熬夜,和朋友去KTV唱歌,到酒吧喝酒等,如果这些地方严格对未成年人说不。对未成年人进行严格核查,也就堵住了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去处。”

     肖进表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形成原因各种各样,在要求父母和监护人履行监管义务的同时,社会场所也应该负起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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