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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隐患大

发布(媒体报道)时间:2006/12/4 点击:508 字体大小: 返回

                        (本文发表于2006年12月4日<<深圳商报>>A12版)
        现在有少数房屋所有权人,为达到逃避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营业税、地方税等目的,在二手房交易中往往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并以假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交易登记。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案情回放

 

  李豪2004年在南山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75万元,随后,李豪准备将该房子转让给别人。2005年9月,詹某通过中介找到李豪,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经双方协商,李豪同意以103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产的权益转让给詹某。但在签约时,李豪提出,为逃避一部分国家税收,希望做两份房地产转卖合同,一份是虚假的房屋价格,在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和缴税时使用,另一份是真实的房屋价格,用以确认双方商定的交易价格。

  于是双方在同一天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商品房权益转让书》,写明李豪转让房屋权益的价格是73万;另一份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确认价格为103万元,并写明此《买卖合同》仅是对《权益转让书》中约定价格的变更,而不作他用。

  随后,詹某向李豪支付了73万元,李豪即配合詹某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益。但在李豪要求詹某支付剩余的30万元时,詹某却推三阻四,最后干脆明确表示拒绝。最后李豪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詹某支付了剩余的30万元。

  据悉,现在一些房屋买卖中,买家为了避税,有时会要求卖家签订价格不同的两份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在实际的履行中,买家按价格较低的一份合同支付房款,卖家将房屋的权益转让给买家后,买家却拒绝按价高的合同支付剩余购房款,双方容易产生纠纷。

 

                                            ●律师点评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马辉认为,“阳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即由双方签订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一份合同是无效的,这份合同是在于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的方式,欺骗登记部门,从而达到少交缴税金的目的。

  实际履行的阴合同是双方私下签订,这一份合同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为双方所实际履行。对此合同,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意见的分歧。分歧的原因在于一是未经登记,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二是这一合同是否属于《合同法》中界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但普遍认为这一合同虽然客观上存在“串通”的情况,但合同本身不存在“恶意串通”,目的仍在于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记载,也为双方实际履行。此时的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是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契约,尽管它一开始就留下了制造麻烦的隐患。

  虽然阳合同具有合同的效力,可以成为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但是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如果发现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在阳合同的基础上再搞一个阴合同,虽然可能一时侥幸纳税,但由于因合同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在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很难说清谁是谁非,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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