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自<<深圳商报>>2007年12月6日A8版>>
手里的钱不多,又想成立商贸公司,赵某某与刘某经人指点,找到一家中介机构虚假注资,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昨天,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赵某某与刘某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两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虚假注资骗取公司登记
赵某某与刘某深交多年,总想在一起做点事情,可是无论做什么,手里的钱都觉得不太够。他们听人说,如果成立公司在注册资金不够的情况下,可以找中介公司帮忙出资注册。经多方考虑后,两人决定合伙成立一家商贸公司并担任股东。2006年6月,赵某某、刘某筹备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深圳市某飞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媒体广告,他们找到深圳市鹏某达信息咨询部,以1.2万元的酬金,让这家中介机构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工商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2006年10月17日,该中介机构将100万元打入赵、刘要成立的某飞贸易公司临时账户内,以欺骗登记主管部门对公司注册资金的验资。2006年10月24日,赵某某、刘某取得某飞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2006年11月9日,该100万元从某飞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被转走。
2007年3月28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田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赵某某、刘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遂将两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辩称虚假注资不足百万元
“我本意不是故意违反法律,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我们取得工商登记,用的是借资的办法,我和刘某为注册公司也准备了24万元。”法庭调查时,赵某某为自己如此辩称。
刘某辩称说,本案没有达到100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他存入了30元,虚报的注册资本为999970元。
赵某某的律师在辩护时说:一、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本案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追诉标准,虚报的注册资本只有999970元,法律对向他人借款出缴注册资本也没有禁止;二、被告人没有拖欠员工工资,也未造成其他公司损失;即使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有罪,也应考虑赵某某的自首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本案情节较轻,被告人赵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赵某某的公司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可以对赵某某免除处罚;三、赵某某归案后提供了中介机构人员魏某的详细情况,积极协助抓捕,应认定为立功;四、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应酌情考虑。
刘某的律师也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两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公司2006年5月至2007年8月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赵某某、刘某为公司实际出资累计达33万元。
法院判两股东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应认定为100万元,刘某向验资账户内存入的30元,与犯罪数额无关。辩护人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反映,两被告人向涉案公司实际投入累计达33万元,但该事实与两被告人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无关。本案两被告人并不是向他人借款作为注册资本,而是在实有资本远不足注册资本时,委托中介机构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本案指控两被告人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还认为,赵某某、刘某是被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到公安机关的,且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赵某某虽然提供了中介公司魏某的详细情况,但并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魏某,不具有立功情节。两人的律师提出,赵某某、刘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对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赵某某、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赵某某、刘某均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
判决给“皮包公司”敲响警钟
马辉律师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法院判案时,一般以虚报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为定刑起点。故在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注册资本是否为100万元。
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赵某某和刘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各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是从轻处罚,因为本罪侵犯的客体虽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实际上极大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资本和债务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社会上所谓的“皮包公司”相当一部分就是虚报了注册资本的公司,这些公司欠下巨债后,公司负责人逃之夭夭,公司账户上往往留下不足1000元资金,从而造成债权人即使打赢官司也难以执行的情况。该案的判决给那些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