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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丢车法院判物业赔偿

发布(媒体报道)时间:2005/9/14 点击:527 字体大小: 返回

                       (本文选自2005年9月14日<<深圳商报>>)

     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保管义务,致使自己停放在小区的轿车被盗,业主江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未获保险公司理赔的损失近10万元。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江先生6万余元。

  小区丢车物业公司被告

  去年8月2日,江先生停在小区指定车位上的车被盗。同年10月,保险公司按车辆折旧后价值的80%向江先生赔付19.5万余元。10月,江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车位、保安等费用,故物业公司设专人24小时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防止车辆丢失。现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其防止车辆丢失职责,致使车辆丢失。之后,又未提供任何有关破案线索。江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未获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购车款6.4万余元、2.2 万余元车辆购置税、7219.33元车辆保险费、3000元车辆装饰费。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公司采取门卫24小时值守,并且有电子监控。对交纳车辆管理费的业主,发给车辆出入证。起初,车辆进小区发放凭证,出小区查验凭证,但因业主反映不方便,故改成业主将车证放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凭车证出入。江先生的车辆当晚开出时,保安看到车上有证就放行了。江先生的车位非常亮,且旁边有人住,出事后,没有发现地上有碎玻璃等残留物,旁边的邻居也没有听到警报声,且公司在小区设有保安巡逻,江先生的车不是被砸或被撬以后开出去的,公司尽到了保管责任和应尽的管理义务,所以没有责任。

  业主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今年4月,福田区法院一审判江先生败诉,江先生上诉到市中级法院。

  今年8月,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收取了江先生车位费,并为其指定了停车位,双方形成了停车管理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对江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按要求对小区车辆采用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的管理方式。而要求业主将车证放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以此作为小区出入凭证的做法,显然难以达到安全防范目的。另外,物业公司为江先生指定的停车位既不在小区24小时值守保安的视线范围,亦不在小区电子监控范围。由此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对江先生车辆在小区内丢失,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中院近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江先生损失6万余元。

 

     律师说法:

     马辉律师认为:如果物业疏于管理,车主首先就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物业的责任。车主有停车收费的单据,这是基于合同的事实,物业疏于管理,必然要负责任。
     特殊的是免费车位,业主没交钱,这个时候如果车丢了,就要看物业有无重大过错,如果业主没有证据证明物业有诸如没人看管等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物业一般不会被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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