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深圳新闻网")
深圳市志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志庆公司,化名)与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电公司)本是一对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志庆公司负责向中电公司提供电话物料产品。然而,从2005年10月开始,中电公司却连续拖欠货款,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记者从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辉处了解到,案件审理中发现,一笔119万余元货款已被他人以手机抵债的方式提走。
供货金额达300余万元
记者从志庆公司提供的材料中看到,2005年7月6日,志庆公司与中电公司签订了《物料采购及质量保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中电公司向志庆公司采购移动电话物料产品,订购产品数量及货物价格以中电公司所下订单为准,付款方式为中电公司对货物验收合格后90天内,向志庆公司支付货款,协议还对交货及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中电公司于2005年7月7日开始,向志庆公司下达订单,志庆公司则依订单的要求向对方交付货物。自2005年7月7日始至2005年12月31日止,志庆公司共向中电公司供货300余万元。
拖欠货款引发纠纷
然而,令志庆公司遗憾的是,中电公司收到货物后,理应按期向其支付货款,但是,中电公司除支付极少部分货款外,大部分货款却无故拖欠不付,双方通过2005年12月21日的对账清单显示,截至2005年12月20日,中电公司共欠货款295万余元。
在志庆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中电公司终于对其所欠的货款,在2006年1月24日,与志庆公司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协议约定:“中电公司对已开票金额的119万余元欠款,将于签订日后第90天支付;另未开票金额176万余元欠款,用信用证或承兑汇票方式于2006年2月15日付款”。
付款协议签订后,中电公司将其中的176万余元款项支付给了志庆公司,但至今仍没有支付已开发票金额的119万余元欠款。
多次追款不到,志庆公司不得已将中电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牵线人造假章提走货款
法院调查后了解到,中电公司应该支付的货款已由中电公司与杨某以志庆公司的名义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内容为中电公司的还款方式为部分现金清偿,部分以手机冲抵。随后杨某从中电公司提取了部分手机以代替清偿所欠志庆公司的119万元货款。
杨某为何方人士?志庆公司称:“以志庆公司的名义签订了《还款协议》的杨某”是中电公司与志庆公司发生这笔业务的牵线人,他根本无权代理原告做任何民事行为。故志庆公司认为,中电公司以虚假的《还款协议》为依据,即所谓的已向他人交付了手机用以抵偿货款事实与其无关,因而产生的相关责任也只能由中电公司与杨某自行承担。
法院已对这份《还款协议》进行了司法鉴定,发现还款协议上所盖原告公章是伪造的。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点评:
案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认为,此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因为履行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杨姓人士伪造公章提货涉及的刑事法律关系。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志庆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会根据中电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审查义务,是否有过错,是否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事实,来确定中电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刑事法律关系,鉴于杨姓人士伪造印章,在没有代表权的情况下,代表志庆公司签订协议,骗取货物,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两家公司在法院就该纠纷判决后,依据事实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杨姓人士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