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8日晚,查小姐在深圳华强北某大型商场的“宝*尼”专柜花298元买了一双凉鞋,并获赠150元的代金券。随后,查小姐在指定使用代金券的专柜买了一套176元的内衣,又支付了26元的现金。凉鞋当晚穿至第二天中午时,一只鞋底断开。 经与商家交涉,属无法修复的质量问题,商场同意退货,但同时要求查小姐退回赠送的150元现金券。而此时查小姐的代金券已使用,所购内衣也已送人,故无法退回。商家欲在所退的鞋款中扣除。而查小姐却坚决不同意,认为自己是因为有代金券送才买的鞋,但所购物品质量却不过关,属于商家过失,所以拒绝在鞋款中扣除代金券。
马辉律师认为:
本案中, 查小姐从某大型商场买鞋到退鞋期间,双方已产生了三个法律关系.
首先,是查小姐与商家之间的凉鞋买卖关系,查小姐以298元向商这购买"宝X尼"凉鞋的民事法律行为完成后,两者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已经成立,这种买卖行为受法律保护.
其次,商家为吸引顾客消费而在查小姐买鞋后赠送150元的现金券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称作赠与关系,当然,这种赠与关系是建立在查小姐与商家买卖关系的基础上,如果查小姐没有买鞋,商家绝不会赠送150元现金券给查小姐.
再次,就是查小姐所购凉鞋在穿着的第二天突然出现无法修复的质量问题,这时候双方又产生了退货或者索赔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查小姐所购凉鞋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受损才产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34条第(六)项及<<鞋类商品质量保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商家应无条件负责退货.
虽然以上三个法律关系均是相互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毫无疑问,随着鞋子买卖行为及赠与行为的完成,这两个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理应受法律保护.
至于因鞋子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退货行为,过错完全在于商家.既然销售了劣质货品,就应当承担退货的法律后果,查小姐在此毫无责任.除非查小姐刚买到鞋马上无故退货,那样查小姐才无权享受赠券,得到的赠券也应退还.
本案中,商家由于货物质劣产生质量问题被退货,却要在退货鞋款中抵扣150元现金赠券,这既无法律依据,也毫无道理,如果这样的话,查小姐被强迫消费了176元购买并不喜欢的商品的情况出现,违反了<<消法>>第10条的规定,同时商家销售质劣商品的行为不但没有得到相应惩罚,反而由此得到了查小姐销售内衣的好处,这对查小姐而言很不公平.
根据以上理由,马辉律师认为,本案中,商场应无条件为查小姐退货,同时无权要求查小姐退回赠与的150元现金券.只有这样,才更符合<<消法>>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及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