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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 于2009/8/5 16:00:20咨询:
李小姐
我与老公结婚10年,婚前没什么财产,婚后在老公父亲资助下(当时没什么凭据,如借据),购买了一辆的士车(现出租予他人)及一物业(自住),再没其他物业,双方各有少量财物;我在婚后直至十多年后才外出工作,现我要求提出离婚,老公不同意,请问若要离婚该如何办?财产如何分配?老公不同意离婚,女方起诉至法院,是否需经过两年的分居期才能按法定程序办理离婚?
律师回复:你好:因感情不合而分居2年的,是法院判定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因感情确实破裂,并不需要经过2年的分居时间。该房屋应视为男方父母对你们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其父在当时有明确表示只送给男方的外。双方任何一方无需经过2年分居,随时可以提起离婚。
刘先生 于2009/8/4 22:41:19咨询:
刘先生
男方再婚前有一房产(第一次离婚时已将该房产转到自己名下,并与前妻有一女),再婚前男方将该房产用于贷款(分十九年按揭),并将贷款一部分用于还给前妻(离婚时因分该房产欠前妻的钱),一部分用于炒股。再婚时炒股没有怎么亏损,但婚后男不久男方已将贷款大部分全部亏损。请问:1.19年后此房产是不是不再属于他个人的财产了呢?因为19年间相当于两夫妻把此房产重新供了一次,应该重新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了吧?2.如果两夫妻离婚了,婚姻存续期间还的贷款的钱,是不是应该由男方支付一半给女方?3.他与前妻的女儿以后对此房产还能享有多少份额?
        如果因偿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他与前妻生的女儿就应该只能分得他的那一半的财产的一半,也就是房产的1/4,对吗?因为这房产女方有一半,男方有一半,他与前妻的女儿应该只能分得男方财产的1/2还是1/3呢?
律师回复:本案涉及两个婚姻与继承方面的两个问题。 
    一、所供房屋不因你参与供楼而改变属性,该房屋产权仍为男方个人财产,个人享有所有权。 
    二、共同还贷部分,比如双方一起供了30万,则离婚时你可以向男方主张15万的债权。 
    三、在无赠与或买卖等情况下,男方享有房屋产权,其女儿不享有产权。 
    四、若男方过世,在无遗嘱继承情形下,你可与其女儿均分该房产,当然是在扣除共同还贷部分应由你个人享有的债权之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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