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条女友分手提条件 吃官司法院要他分期付
本报讯 城口小伙子张某与女友林某分手时,写下一张3万余元的借条。5年后,林某身亡,其父母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还债。日前,城口县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
1997年,在城口县一家企业当财务人员的张某和女青年林某谈恋爱。 2000年初,张某提出分手。在他写下一张3.3万元的借条后,两人分道扬镳。双方约定,这笔钱从2002年5月开始偿还。实际上,张某到2004年才向林某支付了2900元。 林某随后外出打工。2005年3月15日,林某在打工时不幸身亡。事后,她的父母手持张某当初写下的借条,找他还钱。张某表示,他并没有欠林某的钱,这张借条是两人分手时,林某强迫他写下的。所以,张某不愿偿还借款。
随后,林某的父母把张某告到城口县法院,要求归还余款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张某当庭表示,借条的确是他亲笔所写,但是在林某的胁迫之下写的。当时林某要他赔偿青春损失费,还把他管理的单位财务账本藏起来,以此相逼。张某认为这张借条不合法,不愿还钱。至于分手后他给林某的2900元,他认为那不是归还的借款,而是出于“同情心”而资助她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写借条时已满30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应该清楚向他人出具借条的后果。如果借条真的是受胁迫所写,那他应在借条形成后一年内,向有关部门请求变更或撤销,但张某并未提出这方面的证据。
最终,法院判令张某分期归还林某父母3万余元。由于借条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可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