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1104天被判无罪释放,冤情洗刷后
港商申请国家赔偿400万港元
深圳新闻网6月22日讯 (记者 包力)坐牢1104天被判无罪。日前,香港商人郭炜定向南山区法院和南山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两被申请人在深圳及香港两地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不能回港在深居住期间的额外花费共计400余万港元。
香港商人郭炜定,在和深圳一家玩具厂合作加工麦当劳的玩具定单生意中,与这家玩具厂发生经济纠纷,玩具厂老板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郭炜定涉嫌诈骗,于是,郭炜定便被抓进看守所。2008年3月11日,一审法院判决郭炜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自此,郭炜定开始了艰难的上诉。在被关押了1104天后,郭炜定被判无罪。
上世纪九十年代,郭炜定在香港和朋友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公司,从事玩具的经营业务。凭借着多年经营所积累下来的商业信誉以及逐渐壮大的公司经营能力,公司成功地被麦当劳选中,成为他们的供应商,接下麦当劳的大额玩具定单业务。于是,代表公司的郭炜定就在深圳找了一家玩具工厂——南山区谢氏玩具厂——合作这笔生意。然而世事难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南山区谢氏玩具厂发生经济纠纷,玩具厂老板谢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郭炜定涉嫌诈骗。于是,郭炜定被抓进看守所。
2001年10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郭炜定刑事拘留;2001年11月5日,郭炜定被取保候审;2002年11月3日,郭炜定被解除取保候审;2006年6月14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深圳市公安局以郭炜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郭炜定逮捕;2008年3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郭炜定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郭炜定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双慧代理此案后,通过缜密的思考和艰难的证据收集,李双慧提出了11条详尽有力的辩护意见,并收集关键证据12条。李双慧认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定性错误,完全混淆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本质区别。同时,本案涉及的交易一方主体是精灵(香港)有限公司,而不是郭炜定个人,起诉书对交易主体认定错误。
2008年10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9年4月1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深南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郭炜定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郭炜定无罪;2009年5月22日,郭炜定被取保候审,至此,郭炜定被关押1104天;2009年5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2009年8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郭炜定终于离开了看守所的高墙,牢狱之冤得以洗刷。
李双慧告诉记者,郭炜定被逮捕前一直在香港从事贸易工作,收入丰厚,家庭生活幸福。而毫无来由的长达3年多的牢狱之灾,让郭炜定及其家庭丧失了一切经济来源,同时给郭炜定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基于郭炜定因合同诈骗罪而被错误逮捕和关押1104天,李双慧认为,为了维护郭炜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该给予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