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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车损评估“打架”汽修公司状告车主索维修费

发布时间:2010/6/29 点击:425 字体大小: 返回

同一车损评估“打架”

两个评估结论引发修车费官司

 

深圳新闻网6月22日讯  (记者袁江斌报道) 出交通事故后请评估行评定车损价格是许多车主都要遇到的事,但评估行评估出来的车损数额是否客观公正,车主心里却不一定有底。昨天,深圳中院就二审审理了一起类似官司,同一个车损出现了两个数额不同的评估结论,修车行和车主打起官司。

车主朱先生遭遇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9年1月,事后朱先生委托一家汽车维修公司修车。同年3月,一家价格事务所对车损出具评估报告,认定车损为4.3万余元,评估费1900元。一开始朱先生对此也没有异议,车修好后,朱先生先支付了2万元。3月21日,修车行和朱先生一起签署了一张收条,收条上载明维修费为4.5万余元(含评估费),朱先生已付2万,余款还有2.5万余元。

但就在朱先生向交通肇事方索赔时,事态出现波折。朱先生当时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承担损失。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深圳市华南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华南公司)对车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定车损价格为3.3万余元。有了后一个评估,朱先生对前一个评估产生了疑虑,认为应按后一个评估支付修车款。

修车行催款未果,也一纸诉状递到了罗湖法院,状告朱先生,要求朱先生按前一个评估结论支付2.5万余元。而朱先生应诉时则认为前一个评估不实,华南公司的评估也明确指出了前一个评估存在虚假鉴定的情形,因此他不可能按前一个评估来支付修理费。

两个评估结论“打架”,该听谁的?罗湖法院今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可了第二个评估结论,认为朱先生尚需支付的修理费为1.3万余元。一审认为,前一个评估结论已被华南公司的评估结论推翻,双方签署的注明余款2.5万余元的收条也缺乏了事实依据,朱先生在收条上的意思表示构成了重大误解。

对于这个一审结果,修车行不服提出上诉。昨天的开庭正是此案二审。

昨天在法庭上,修车行方面认为,当时找第一家评估行,也是得到朱先生认可的,朱先生在收条上也签了字认可修车费为4.5万余元,收条表明双方已形成借贷合同关系;同时一审支持华南公司的结论是错误的,华南评估公司作出报告时,车辆已修好且使用了数月,评估完全是“纸上谈兵”,而前一家评估公司是修车行和朱先生双方都认可的,因此双方也应认可其结论。

朱先生则坚持一审时的意见,并认为双方所签署的收条是建立在不确的评估基础上,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

昨天双方经法庭主持未能达成调解,究竟哪个评估结果会成为二审判决的依据还有待法院审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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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汽修公司状告车主索维修费

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两种评估引发诉讼,中院二审开庭

 

深圳新闻网6月22日讯  (记者 包力) 同一次事故引发的车损,却有两种车损评估,维修时由一家评估行评估了一个车损价值,在理赔过程中,另一家评估行评估了另一个车损价值。车主认为,修车时由汽车维修公司所请评估行存在虚假鉴定行为,不同意支付修理费。昨天,这起案件在深圳中院开庭。

2009年1月9日,朱先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随后朱先生委托一家汽车维修公司修车。3月15日,一家华某价格事务所对车损出具评估报告,认定车损为4.3万余元,评估费1900元。车修好后,朱先生先支付了2万元。3月21日,汽车维修公司和朱先生一起签署一张收条,收条上载明维修费为4.5万余元,朱先生已付2万,余款还有2.5万余元。

因为这起交通事故,朱先生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肇事方,要求对方承担损失。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华南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有限公司对车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定车损为3.3万余元。

两个评估发生冲突,朱先生认定,华南评估公司的报告已明确指出前一家评估行的报告存在虚假鉴定的情形,所以他不可能再按4.5万余元支付修车费,只能按3.3万余元支付。

汽车维修公司催要修车款未果,一纸诉状告到罗湖法院,要求朱先生支付尚欠修车款2.5万余元。汽车维修公司认为,修车时请评估行是经朱先生同意的,而且朱先生在收条上签名承认维修费用为4.5万余元。

今年3月,罗湖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前一个评估结果已被后一评估结果推翻,因此双方签署的收条也缺乏事实依据。朱先生在收条上的意思表示构成了重大误解,朱先生要求按华南评估公司的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法院一审判决朱先生支付欠款1.3万余元,驳回了汽车维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汽车维修公司提起上诉,昨天开庭二审。

二审时,汽车维修公司方面认为,双方都同意按照惯例,由保险公司核定或鉴定机构确定车损,汽车维修公司约定委托省高院批准入册且具有评估资质的合法机构进行评估,完全是履行约定,并无不当。对于两份评估报告,汽车维修公司也有自己的看法,认为前一份报告是在维修时作出,而华南评估公司作出报告时,车辆已提出且使用了数月,评估完全是“纸上谈兵”。

朱先生二审时重申了一审的观点,并认为当时所签署的收条并不意味着和汽车维修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昨天法庭组织调解,但双方并未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