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昨天,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就“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社保部门不作为,同时认为企业压缩“社保成本”并不是个案,而是一个社会现象。他呼吁市民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
黄险峰还透露,社保部门也在考虑在修订养老保险条例时,改变目前以员工实际月工资总额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模式,未来可能由政府公布一个能够保障市民基本养老需求的区间,在这个区间内,由企业和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政府将由“管点”变为“管区间”。
焦点1
员工投诉遭遇查处难
回应:投诉案须在法定时效内处理
黄险峰说:“接到深发展员工投诉后,局领导带队与深发展协调就不下3次,接访深发展员工投诉的登记记录也不下十次,而且给每个员工都建立了档案,并下了处理决定书。”
黄险峰表示,社保部门有义务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违法企业依法处置,是社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只要员工投诉的企业存在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我们一定处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出现一宗未处理的在法定时效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信访投诉案件,但执法的过程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深圳发展银行的上访员工提出的具体诉求,是希望补缴10多年的养老保险费,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也就意味着对于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社保局是难以查处的。因此,《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特意提醒参保人:“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黄险峰说,深发展投诉员工均在2003年或更早之前离职,从离职之日算起,到向社保局提出投诉,投诉时效已超过两年。黄险峰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及时查询自己社保缴费情况,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在法定时效内到社保部门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
焦点2
深发展案能否按“个案”处理?
回应:企业压缩“社保成本”是社会现象
黄险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在企业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希望通过少缴社会保险费,压缩“社保成本”而减少开支,获取更多的利润;员工也可以每月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多拿工资。
“所以深发展案并不是个案,而是个社会现象。”黄险峰说,目前,我市处理的有关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信访投诉案件,大多属于当时工资待遇较好的企业与个人,他们当时拿了相对较高的工资奖金,却没有履行按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黄险峰认为,出现这种现象与目前社会保险强制性不强有很大的关系。他说:“现在个人和企业欠税,可能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而企业以降低经营成本为由,采取少缴或不缴养老保险费,虽然《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都对企业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处罚较轻,对企业约束力不够,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对个人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则完全没有约束。因此,在现阶段,缴纳社会保险费更多的依赖员工和企业的自觉性和对社会保险的认识。”
焦点3
如何实施更有效监管
回应:拟修改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黄险峰昨天也坦承,目前社保部门对企业是否按员工实际月工资总额来缴交养老保险费,确实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管手段,而这也是困扰社保部门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
据介绍,我市现有参保企业30多万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650多万人。据了解,目前社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员工投诉对企业进行社保稽核;二是随机抽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抽查企业进行审计;三是每年两次的社保大检查,但由于目前市社保局编制只有700多个,加上雇员和临聘人员共计1400多人,稽核人员更是有限,检查的辐射面较窄。
黄险峰透露,市社保部门也在考虑修改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还权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实属企业工资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工资属于企业的自主权。政府对企业工资的监管也仅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监管。对此,我们认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完全可以在能够保障基本养老需求的区间内,由企业与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而不必将不属于政府监管权限范围的事项纳入监管范围,即‘管区间’不‘管点’。”黄险峰说。
黄险峰表示,对于“企业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社保部门将在下一阶段开展专项工作,加强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力度。“在此,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广泛关注,展开讨论,形成共识,杜绝该违法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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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现行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该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注:《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总额指员工从企业领到的、除报销和不固定津贴以外的所有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但不少企业为压缩“社保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低于员工的实际月工资总额,不少企业甚至只按社保缴费的最低标准,也就是户籍员工按社平工资的60%,非户籍员工则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来缴交社保费。
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昨回应
诉求超时效 难查深发展
深发展上访员工投诉老东家少交十多年的养老保险,因为超过两年时效,在市社保局依法行政权限范围之外,市社保局难以查处。昨天下午,在市社保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这样回应了本报关于“深发展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展开的追踪报道。
援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黄险峰解释:“这意味着,对于企业超过2年的违法行为,在市社保局依法行政权限范围之外,市社保局是难以查处的。”
由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企业,也是个人的法定义务。黄险峰说,享有养老保障,既是每个公民的权益,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能只要求享受权益,而不承担义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也就是说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仅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任何企业和个人不能以不了解社保政策法规等理由,而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责任。
在深发展十多年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个投诉上,深发展上访员工投诉时称对此毫不知情。黄险峰认为,如果年轻员工暂不关心养老问题,那么临近退休的员工总不可能不关注,如果不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又怎么能把全部责任推给他人。
黄险峰强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特意提醒参保人:“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黄险峰说,在职员工平时要及时查询自己社保缴费情况,如果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在法定时效内到市社保局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
市社保局称:
追缴时效两年符合法律精神
企业为员工少交社保,在未超过时效的情况下,社保部门只能追缴两年。黄险峰称:“这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如果允许不受限制的补缴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补交违背社会保险公平性原则。”如果对历史欠费按照原有的工资水平进行补缴,只收利息,补缴后就能提高现有的养老待遇,允许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现有正常缴费人员不公平。黄险峰举例说,比如,1995年深圳市的职工平均工资是1023元,当时的缴费比例是21%,企业和员工要交194元。如果当时没有缴费,现在补缴也只是194元加上利息部分,而2010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是3894元,194元还不到工资的5%。意味着补缴比正常缴纳的实际负担要低得多,这样就会引导参保人在职时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在若干年退休前才通过补缴来领取或提高养老待遇,这样,对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造成冲击,影响巨大。
“补交还违背了社会保险的风险原则。”社会保险是在职缴费来抵御退休后工资收入灭失的风险。如果允许补缴而不是要求实时缴纳,那么就意味着参保人可以在退休前评估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补缴,这种行为更像是投资行为而不是投保行为。由于社会保险的政策是不断调整的,允许补缴实际允许参保人规避了政策调整的风险。当社保关系不能转移时不参保,现在政策允许转移才补缴;以往国家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主要与退休时的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本人缴费高低影响不太大时不足额缴费,现在国家计发办法调整后待遇与缴费挂钩时再补缴,凡此种种都是违背养老保险规律的,同样是对正常参保人员的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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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处罚较轻 企业少缴或不缴费
个人和企业欠税,可能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而企业少缴或不缴养老保险费,则处罚较轻。黄险峰称:现阶段,缴纳社会保险费更多依赖员工和企业的自觉性。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都对企业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处罚较轻,对企业约束力不够,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对个人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则完全没有约束。
在现阶段,缴纳社会保险费更多的依赖员工和企业的自觉性和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尽管社保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力度,但还是不能做到标本兼治。对此,社保部门希望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增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对违法者的威慑力。
设缴费区间 企业或就低不就高
“按照国家的规定,即最低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300%这个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市社保局表示,该局将准备对我市的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引发记者质疑:“真要那样修改,企业都会按照最低标准缴纳,谁还会往高了交?”
据了解,按照我市现在的缴费规定,在实际操作当中有一个问题,即深圳有几十万家企业,每一家企业都要求按照当月实际工资发放来缴纳社保,这个从缴费监管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且难度非常大。市社保局目前编制只有700多个,加上雇员和临聘人员共计1400多人。截至目前,我市养老保险共计600万参保人,工伤保险参保人达900多万,医疗保险参保人达900多万。单纯靠政府部门来监管,难以一一监管到位,所以提出在60%至300%之间缴纳养老保险。至于采取这个区间的多少标准,则由劳资双方协商,只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幅度之内就是合法的。
对此,参加新闻发布会的记者普遍认为,一旦修改养老保险条例,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肯定就低不就高,导致员工利益受损。
相关政策
养老金缴纳应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
●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