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丹 通讯员 海岸) 捡来一张银行卡,居然试出了卡的密码。这名“幸运”的男子在分次取款6万余元人民币后,又将卡内剩余的13000余元转到了妻子的账户上。昨日,武汉江岸区法院对该男子作出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决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23时许,吴光华(化名)在武汉江岸区工农兵路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拾得被害人吴勇(化名)1张户名为“张民方(化名)”的银行卡。次日,吴光华通过多种方式试出了此卡的密码,在兴奋之余,吴光华首先在自动柜员机上取出现金共计人民币1.82万元,后在银行柜台上再次取得现金人民币4.8万元,并往其妻子的银行账户上转款人民币13772元后将该银行卡丢弃。
2009年9月15日,吴光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8万元。此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吴勇。
法院审理认为,吴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名词解释:
新华网:最高检:拾得他人信用卡取钱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新华网北京2008年5月7日电(记者隋笑飞)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