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来居案”当事各方对终审判决反应不一
●法律界人士认为该判决可能产生示范效应
深圳新闻网讯 “好来居案”终审判决一石激起千层浪,当事各方对此看法不一,而据了解,不少被判补偿4000元的业主感觉憋屈,不排除有人提出申诉的可能。而据法律界人士分析,“好来居案”影响远大于全国同类型案件,其终审判决结果暗合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这一判例极可能对全国同类型案件的审理产生示范效应。
各方反应
物业公司:判决公正 一些业主:感觉憋屈
终审判决结果出来后,记者就一直联系小宇的父母等人,但始终联系不上,小宇父亲钟先生的手机可以打通,但却始终没有人接。小宇父母的代理人雷新平律师称他也只和小宇的姑母有联系。据雷律师称,小宇的家属认为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73户业主承担补偿责任,纠正了一审错判;但免去了物管责任,这不公平;另外补偿款不到被害人损失的一半,太少了,要知道加害人就在73户业主户中间。此外,这起案件前后拖了数年,小宇家人已身心俱疲。
记者昨天下午也到好来居现场进行了走访,好来居正在进行外墙翻新。锦峰物业公司负责人李先生看完记者带去的报道后,认为这个判决是合理公正的,“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结果,由物业公司赔偿22.9万元,这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个天文数字。我们每年都在亏损,真的很难承担这个赔偿。”
锦峰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刘长森律师也认为,二审判决既公平,也符合法律,“物业公司只是物业公共部分的管理者,而不是房屋的使用者,管理公司不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刘律师谈到,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此规定已非常明确。
昨天在小区入口等候业主过程中,不时看到有搬运工出入,偶尔有住户进出,一问要么是租户,要么不是涉案的北侧业主。
昨天,记者也采访到了涉案的34户业主的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洛川。他告诉记者,已将终审结果电话通知了部分业主,应该说业主们对此结果是有思想准备的,但不少人对此不能认同,觉得憋屈,因为出于人道考虑自愿补偿是大家可接受的,但由法院判决补偿可能让不少人难以理解。据了解,不排除有业主就终审结果提出申诉的可能。
律师意见
该判决可能会产生示范效应
采访中,不少法律界人士都认为,“好来居案”的终审判决影响巨大,虽然我国不适用“判例法”,但该判决可能会对全国同类案件的判决产生示范作用。
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张晓东律师认为,二审判决很合理,这个案件该怎么判其实不是一个纯法律的问题,必须要考虑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对弱者的救济,体现判决的警示、教育作用,这与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这个判决可能会在全国产生示范效应,就在于其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是对《侵权责任法》的实践补充,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有助于唤醒业主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义务。
“这一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认为,即将在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在无法确定高空坠物具体致害人的情况下,除被告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该栋楼的业主都将承担补偿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不是赔偿责任,而是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好来居案”的实际判决结果与上述条款有异曲同工之处。
曾洛川律师也认为这一判决可能会产生示范效应。他并不认为终审判决很公平,甚至认为不如一审公平,毕竟一审判决担责的物管是有过错的,而对业主处以“连坐”则是“冤枉了一个加害人之外的所有业主”。虽然不认同终审判决,甚至于认为这一判决滥用了“公平”原则,但曾律师认为这一判决极可能在全国产生示范效应。
焦点PK
《侵权责任法》将成为此类判决的依据?
在谈及“好来居案”终审判决时,《侵权责任法》是一个绕不过去的焦点。 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虽然该法于今年7月1日起才实施,但很多人都认为“好来居案”终审判决暗合了《侵权责任法》,而以后在审理类似“好来居案”的案件时,《侵权责任法》将让这类“无头案”有法可依。与此同时,也有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操作难度大,其能否成为未来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很难说。
赞
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张小军律师:
虽然在本案中真正侵权人实际只有一户业主,但在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的情形下,其他所有业主被推定为过错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亦是有法律依据的,从大局大体上讲也是合理的,并不存在很多人所说的“合法不合理”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也正体现了这种精神,可见法律对特殊情形侵权案件的规定已经越来越注重公平性和合理性,这是一种进步,也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
弹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洛川: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好来居案”就很能说明问题。《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由使用人给予补偿,所谓使用人不一定是业主,也可能是租户,这样的话起诉就会非常麻烦;“好来居案”终审判决就回避了这一点,将使用人全部界定为业主。《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但实际上完全不能操作,使用者难以举证无过错,法院也难以甄别真伪;“好来居案”中不少业主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不在现场或将房屋出租,但法院的认为是“使用人事发时不在现场并不能排除其所使用的房屋中坠落或抛落致害小宇玻璃的可能性;同时将房屋出租并不能免除房屋所有人对于房屋的管理责任。”另外,按《侵权责任法》第87条断案,执行也困难,业主如果不变化还好,其如果将房屋转让后一走了之,找谁执行,另外使用者也包括租户,租户退租离开,又找谁执行?
各方意见
市民陈先生: 我也是业主,我身边的人对“好来居案”终审判决都很关心。应该说,我们这些也是业主的市民对终审判决结果是感觉难以接受的,一个人的错误或失误,却要所有存在过错可能的人来埋单,除了那个“真凶”,其他人无疑都被冤枉了,这合理吗?听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条款也和终审判决大致吻合,如果以后真按这个标准来判案,那可真是“人人自危”了,你总不可能天天盯着别人的窗户看有没有掉东西吧?
钟小姐(好来居南侧住户): 我们这里都知道“好来居案”。我认为这个判决是有失公正的,这栋楼大部分的业主都不住在这儿了,很多都是租户,管理处对出租人员的管理上是有失误的,不应该让业主单独承担责任,管理处和业主应该共同担责。
卓越物业蔚蓝海岸社区付先生:终审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几年前看过别的城市也有同样的案件,最后判决也是由业主共同承担赔偿。高空抛物问题在小区内非常严重,管理处有义务提醒业主不要高空抛物和注意检修窗户等,但是管理处是负责小区公共安全的,家居内的安全应该由业主自身管理。该判决对所有的业主也是一个警示。
相关问题
补偿款何时到位还是个未知数
每户补偿4000元,一共涉及74户(其中有两户为同一业主)。判决出来后,小宇的姑母很担心,每户的4000元怎么才能到位呢?
记者在现场采访时,两个多小时没等到一户涉案的业主。据管理处和一些业主介绍,2006年事发时涉案的业主现在住在好来居的少之又少了,估计就只有那么几户了。不少业主把房屋出租了,有的业主甚至已经将房屋转让了。
代理34户业主的曾洛川律师也认为,到时执行会是个问题,一方面是不少业主对此有抵触,一户一户进行执行非常麻烦,另一方面,部分业主在小宇出事后已经将房转让了,要找出这些业主来支付4000元也不是件容易事。曾洛川认为,这也体现了“连坐”不合理的地方,操作难度大,《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依据其第87条作出的判决也将面临同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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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类似案件 判决结果各异
据了解,“好来居案”引发广泛关注、争议不奇怪,全国类似案件也曾有过不同判决。
2000年5月10日,33岁的郝某步行到重庆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下时,被一只烟灰缸砸伤脑袋。 2002年初,他到渝中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的所有22家住户。2002年5月,渝中区法院判决:学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不分楼层高低,所有22户人家每户赔偿郝某8100元,总计为17万余元。
而在2008年,广州一起类似案件的一审判决却完全相反。2008年2月10日,女子李某抱着当时年仅5个月大的女儿路过广州白鹤洞某大楼时,被一块瓷砖砸中致十级伤残。李某夫妇将该楼的18户居民告到法院,索赔5万余元。最后,法院一审认为18户人不可能一起扔瓷片,不算实施共同侵害,应属于普通侵权,由具体侵权者赔偿,判决未支持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