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由:公司未足额购买社保;
进展:福田法院已受理此案
深圳新闻网讯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员工的每月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保,但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173元——根据2008年度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应按照2173元的标准缴纳,为低收入者保底;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总额高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863元——根据2008年度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测算),按照10863元的标准缴纳收取,为高收入者封顶。正是这个规定,很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只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员工的工资总额来计算应交社保金。但在为员工缴纳个税时,这些企业又按照实际收入,让员工缴纳个税。
据记者了解,事实上,很多员工根本弄不清社保是怎么计算的,更别提维权。即使发现问题,也很难在职内维权。即使离职后,也无法维权,而正是这种障碍,使得更多的雇主不但不尽雇主的责任,反而长期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社保法规。在这些违法的企业中,不乏上市公司等企业。
事件缘起
未足额购买社保退休金大幅缩水
昨天上午,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发展)的退休员工黄女士和张女士来到本报投诉,反映深发展未为他们70名退休员工足额购买社保,导致他们退休后领到的退休金大幅缩水、生活困难。黄女士等人告诉记者,由于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这类未缴足社保的案件,因此他们不能直接起诉深发展。目前,他们已将市社保局告了,福田法院已立案。
黄女士等人告诉记者,他们退休后,和其他单位的退休员工相比,退休金少得可怜,深究下去才发现,他们在职时,是深发展未为他们足额购买社保所致。其中的一位张女士说,以她个人为例,她1992年进入深发展工作,2006年12月退休,在深发展工作将近15年。截至2006年,她的个人养老账户有52332.51元,医疗账户有8977.42元,张女士说她医疗账户都没怎么用过。“如果按照正常买社保,我的个人养老账户应该有168372.01元,相差11万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原深发展员工张某2008年6月份实发工资为8733.33元,而社保基数为6620元,相差数额为2113.33元,该事实同时证明该行为至2008年6月份仍旧持续。
由于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这类未缴足社保的案件,因此他们不能直接起诉雇主深发展,而只能直接向市社保局投诉。投诉称,深发展未按规定为他们足额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
市社保局做出的处理决定是:投诉实效已超过两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0条的规定,市社保局依法不再查处。
深发展70名员工不服市社保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市社保局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员工说法
状告社保局行政不作为
无奈之下,深发展70名员工将市社保局告上福田区法院。原告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0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不再查处的条件是:(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后在两年内没有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没有被举报、投诉,(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不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4)员工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原告认为,法规规定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全部符合才可以不查处,而且作为员工的举报、投诉的时间并没有进行时效限制,因此被举报、投诉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应当予以查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0条规定,原告投诉的起算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行为,被告深发展少缴社保的行为一直持续十多年,但市社保局仅依据投诉日与投诉时期过了两年即认定超过投诉期,显然违背法规的规定。
事实上,虽然深发展自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社会化始就始终存在严重的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实,但从未被市社保局查处、责令补缴养老保险费,直至原告离职时止,深发展仍未依法足额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告认为,市社保局依法应当在每年年检或者日常巡视检查中及时发现深发展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市社保局却长期失职,导致深发展的违法行为持续发生,在原告以及其他员工投诉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责令市社保局依法履行职责,对深发展的持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原告补缴漏缴、少缴的养老保险费。
原告请求法院判撤销市社保局作出“关于对深发展员工投诉问题的处理决定”,判决市社保局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令市社保局全面查处深发展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的违法行为,由市社保局责令深发展为70名员工补交漏缴、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报销费、住房公积金。
记者在截稿时获悉,今天下午2时30分,市社保局将组织深发展和退休员工代表就未足额购买社保一案进行调解,本报将继续关注。
原告律师
员工投诉没有超过时效
随后,记者采访了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他是代理深发展70名员工的律师。金焰认为,深发展70名员工的投诉没有超过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在这里明确说明了,只要员工两年内投诉即可,市社保局应该处理连续违法的少缴行为,直至行为终了。
金焰还认为,根据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市社保局作为主管部门,依法应当在每年年检时发现深发展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却长期失职,导致深发展的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损害了深发展老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人士
市社保部门应督促企业按章缴费
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认为,企业的养老金不仅仅关系到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也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有社会责任感,是否有竞争力的重要标准。国外的一些百年企业,之所以能够历经几世而仍然充满活力,与企业良好的福利待遇有密切的关系。企业可以通过提高效率、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来降低成本,降低职工社保只是为了眼前利益,从长远来说,会损害企业的形象,影响吸纳优秀人才,得不偿失。
作为社保基金的管理部门,除了加大对企业社保金缴纳的监督外,还可以采取一些网上查询便捷的措施,方便职工了解情况。比如可以设置一个速算表,只要输入每月的缴费额,缴费年限,就可以算出退休后可以拿到的退休金。职工只要根据在社保局网站查询到自己的每月缴费情况,就可以在几分钟内对退休金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既可以督促企业按章缴费,职工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收入情况灵活掌握缴费年限、数额。
另外,孙志君律师提醒,每个员工都应关注个人社保交费情况,以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