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消费者罗女士在民润超市购物时摔倒骨折,她认为,超市没有将地面积水清理干净,导致她摔伤,于是将民润公司和超市一起告上法庭,索赔6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民润超市应承担7成责任,判其赔偿罗女士1万余元。民润超市不服上诉,2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今年42岁的罗女士诉称:2007年10月12日上午8时许,她在民润超市购物时,因超市没有将地面积水清理干净,地上非常湿滑,也没有放置任何警示牌,导致她在日用品货架区旁边摔倒。她向超市投诉,但工作人员不予理睬,直到她拨打110报警,在警察的干预下,超市负责人才陪她到医院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她的左手骨折,尾椎骨裂,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恢复。
福田区法院一审酌定民润超市对罗女士的受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民润超市应赔偿罗女士损失1.1万余元。
民润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其代理人昨日在庭上表示,一审法院判其担责过重,他们认为罗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人,有能力保护自己。此外,罗女士不是在水产区可能有积水的区域滑倒,而是在日用品区域滑倒,自己应负一定责任。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民润超市的代理人表示,是否可以调解或者撤诉,要回去跟公司商量才能做出决定,法官遂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