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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业主自家窗口贴标语 判赔开发商10万

发布时间:2010/6/4 点击:404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新闻网讯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豪园业主黄先生与开发商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在窗户玻璃上贴出“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标语。开发商认为标语有损其声誉,并致销售受损,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黄先生向开发商赔偿10万元。房体开裂 业主窗口贴标语抗议

  黄先生说,2004年9月,他买了某豪园一个“楼王”,在顶楼,三层复式,273平方米。从2007年开始,黄先生装修入住后,才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内外墙体开裂,房屋严重渗水,木地板、天花板、衣柜等发霉腐烂。多次向开发商和物管处反映,但开发商没实际行动,拒不承担保修责任。

  黄先生向多个部门投诉,中山市建设局调查后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中山市消费者协会也曾出面调解,但开发商仍不予配合。

  另一个问题则与房产证有关。黄先生说,根据双方购房合同,应在2005年10月31日交房,但直到2006年8月才交,合同约定在交房后540个工作日内办妥房产证,但一直到现在都没办下来,逾期一年多。开发商起诉业主索赔900万

  开发商认为黄先生此举故意损坏己方声誉,遂将黄先生起诉到法院。2008年12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黄先生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但他一直没有停止侵权行为。”昨天下午,开发商某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监罗先生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2009年5月,黄先生才按要求发表道歉声明,但随后又在窗户贴上“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字样的大标语。

  罗先生说,因为黄先生买的房屋是楼王,窗户正对小区大门,标语贴出后,正值小区第二期开盘,对楼盘销售造成很不好的影响,“我们之前做了大量广告,现在都白做了!”

  2010年1月20日,开发商将黄先生及其妻子起诉到法院,认为他们夫妇侵犯公司名誉权,应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元。

  法院:标语使开发商社会评价降低

  黄先生说,开发商在起诉时,还提出了一个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在判决前强制拆除标语。法院很快启动先予执行程序,2月10日,黄先生在最后期限前一天拆除了标语。

  今年5月12日,黄先生收到法院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贴的大幅标语,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这些内容广为传播,从而使开发商社会评价降低,在法律上构成贬低原告法人人格的侮辱。黄先生被判赔10万元。

  2008年2月,黄先生在自己房子玻璃窗上贴出标语,表达对开发商的抗议。 

      双方说法

  业主:我说的都是事实

  “我不认为标语侵害了名誉,我说的都是事实。”昨日,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黄先生依然坚持认为,交房、产权证办理,对方都未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以及此前更换过一次合同,这些都是“合同无信”的体现。“房产无证”陈述的是,自己至今尚未取得房产证,而“房质低劣”也是对自己物业质量问题的一个客观概括,这一陈述与事实相符。“我是因为房屋质量等问题得不到解决,才在自己家里贴标语维权。”黄先生说。

  开发商:不是质量问题,只是手工艺问题

  针对黄先生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某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监罗先生称,“这些只能说是‘手工艺问题’,是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处理不完善造成。这与‘质量问题‘是两个概念,我们的房子只是有一些手工艺问题,绝不会影响到结构。”

  关于房产证问题,罗力挺说,聚豪园一期共8栋房子,目前已有两栋房子的业主拿到了房产证,“我们的房产证是绝对能够拿到的,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要一批批地来,总要有一个过程,目前剩下的业主正在办理,估计这一两个月就能办下来。”至于延期如何赔偿,可按合同约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