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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反射我 告你光污染 向邻居索赔2.87万元

发布时间:2010/5/30 点击:418 字体大小: 返回

阳光反射我 告你光污染

一业主以太阳能热水器造成“光污染”为由向邻居索赔2.87万元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 吴欣)星河丹堤业主黄先生认为,邻居在房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导致阳光大量反射到自己家中,使人头晕目眩,身心烦躁,为此,他以“光污染”为由,将邻居一家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87万元。昨日,这起邻里纠纷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太阳能热水器造成“光污染”?

2007年9月入伙星河丹堤的黄先生称,他装修新居时发现了一个意外的情况:从2008年8月以来,和自己相邻的陈先生家楼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照射到太阳能设备上的阳光大量反射到了自家一至三楼房间内,使人头晕目眩,身心烦躁。黄先生和邻居陈先生一家进行了多次交涉,也向管理处多次投诉,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黄先生认为,邻居陈先生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了“光污染”,而物业公司也放任了对方的行为。为此,他将陈先生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拆除陈先生家楼顶太阳能设备,同时赔偿其损失2.87万元。

“光污染”无标准可言?

一审开庭时,陈先生称,他们所安装的太阳能设备不仅是合法产品,还是利用绿色能源的合法行为。何况黄先生称“头晕目眩”完全是自身判断,不能证明与太阳能热水器反射有关。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在当事方发生纠纷时已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因为涉及“光污染”问题,也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宝安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陈先生家安装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是否造成光污染?是否影响到了黄先生家?”

为此,在去年10月,宝安法院特意向宝安区环保局发函咨询“光污染”标准。区环保局复函称:“目前国家尚无专项反射光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标准,建议可参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同年11月5日下午3时30分许,宝安法院又组织当事各方到现场勘察,但勘察时未见明显的反射。

业主索赔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陈先生家的热水器玻璃真空管可能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陈先生安装使用的太阳能造成的反射光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而经现场勘察,当时时段也未见明显反射光。所以,黄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环境质量因热水器反射光出现较大下降。同时,黄先生也不能证明物业管理方存在过错。

去年11月,宝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随后,黄先生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庭审焦点

“光污染”到底如何认定?

黄先生认为,他已提交照片和录像,证明在一定的季节和时段,存在太阳能热水器对其房屋内造成炫光的事实。

黄先生还称,光反射已妨害到他家的正常生活。因担心自己2岁的孩子被反射光灼伤视网膜,所以他至今没有入住。

陈先生一方则表示,黄先生提供的照片、视频及证人证言,都是单方面收集的,不客观真实。一审时,法院也组织了当事各方到现场查看,事实上并未见反射光。而且自家的太阳能热水器有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材料表面的质量是被行业认可的。黄先生所称的反射光对其正常生活产生妨害,完全是建立在主观想象基础上,没有证据支持。

由于陈先生一方拒绝调解,法庭昨日未主持调解。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庭外采访

市民:生活中常遇“光污染”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表示,其实生活中经常遇到“光污染”。家住景田北的冯女士说,她家窗户对面的一个新楼盘,一到晚上房顶就有很刺眼的灯光广告,照得家中很亮,如果不关窗帘,很难入睡。

市民刘先生提出,他开车也经常遇到“光污染”。下午开车的时候,经常遇到某栋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强烈反光,刺到眼里,一时间会完全看不清路。

律师:“没标准”不代表不侵权

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很新颖的案件,也有一定的社会普遍意义。虽然“光污染”现在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认定,但不表示法律上不能认定侵权。如果“光污染”对市民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比如影响生活起居、住宅安宁,就构成了民事侵权,市民可以申请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如果造成了损害后果,还可以申请损害赔偿。

深圳新闻网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星河丹堤业主陈先生在自家连排别墅房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被小区业主黄先生以光污染为由告到宝安法院,同时成被告的还有物业管理处和管理处所属的物业公司。经审理,宝安法院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原告黄先生起诉称,2007年9月他入伙星河丹堤,2009年2月完成装修。他于2008年8月发现,与自己相邻的陈先生家楼顶安装有太阳能设备。正常天气状况下,照射到太阳能设备上的阳光大量反射到了他家一至三楼房间内,使人头晕目眩,身心烦躁。黄先生认为,物业管理方放任对方行为,致使问题至今不能解决,其无法入住。黄先生要求拆除陈先生家楼顶太阳能设备,赔偿其损失28700元。

陈先生和程女士辩称,他们所安装的太阳能是合法产品,是利用绿色能源的合法行为。黄先生称“头晕目眩”完全是自身判断,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也不能证明与太阳能有关。

2009年10月,宝安法院就此向宝安区环保局发函咨询,环保局复函称,目前国家尚无专项反射光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标准。同年11月5日下午3时30分许,宝安法院组织各方到现场勘察,未见明显的反射。宝安法院去年11月一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时,黄先生上诉称,法院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错漏,他提交的照片和录像证明,在某些季节和时段存在太阳能热水器对其房屋内造成眩光的事实。由于被告陈先生一方拒绝调解,昨天法院未主持调解。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