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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两名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免刑责

发布时间:2010/5/30 点击:317 字体大小: 返回

一个年轻的生命被刑讯逼供殴打致死。刑讯逼供的两名涉案警察,第一次判决是“免予刑事处罚”。被检察机关抗诉后,重审法院作出相近的判决。检察机关再次抗诉

为儿子喊冤的65岁老父,不停奔走在上访的路上。

两年前发生在湖南永州市新田县的一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2010年4月底,湖南省江华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两名涉案警官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免予刑事处罚。这个判决结果,再次引发检察院和死者家属的严重不满。

2007年9月7日,被警察作为“飞车抢夺”嫌疑人误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后,以“蹲马步”的姿势熬过一个通宵,最后死在了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值班室。

当时,施暴的两名警察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继续供职于新田县公安部门。2009年8月,永州市检察院抗诉,此案发回一审法院再审。

对于重审的判决,一名检察系统官员向记者抱怨说,该案人情因素干扰太大,导致办案时不尽如人意。目前,检察院已向永州市中院提起抗诉。

劫案疑犯被判盗窃罪

两年多的光阴过去,65岁的秦春发头发胡须已经全部花白。他把儿子秦三仔的坟安置在离家只有几百米远的山坡上,以俯视整个村庄。

他说起了儿子死后自己经常做的那个梦:“我和三仔坐在饭桌前,我不停地给他夹菜,让他多吃点肉。”

秦春发总觉得,儿子不喜欢吃肉,体质不好,要不然当年可以从公安局里活着出来。

2007年9月5日下午,新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张某报案,称她于13时许在该县文化路口被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铂金项链1条。

自从2006年以来,湖南省公安厅开始在全省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城区“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在这样的背景下,湖南各级公安机关对于“两抢一盗”犯罪案件尤其重视。

新田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当即命令治安巡逻大队前往山城路口设卡拦截。

两个多小时后,秦三仔乘坐着朋友陈义勇的摩托车路过,两人被治安巡逻大队当做犯罪嫌疑人抓获。随后,他们被送往公安局刑侦大队进行审讯。

公安局办案人员描述抓捕的情形为:秦三仔蓄意冲卡,且手持铁锤反抗,部分抓捕干警及附近村民对犯罪嫌疑人秦三仔进行了击打。

当天,秦三仔和陈义勇被当做了抢劫案的重大嫌疑人。

2007年9月5日18时许,新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中队负责对秦三仔进行调查问话。副中队长邓财兵将秦戴上手铐、脚链,在中队办公室审讯,晚上8点钟左右,戴着手铐、脚链的秦三仔被带到公安局技术楼内务办公室审讯。

“我们没有抢过项链,只是种种巧合才让我们成为犯罪嫌疑人。”陈义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陈义勇告诉记者,抢劫案发生时,他和秦三仔恰好也在县城,还听到了有人叫喊的声音。

他说,自己曾经和秦三仔一起偷过一辆摩托车卖钱。下午两人从县城回家,看到警察设卡时,心虚不已,便掉转车头走人,并没有冲卡。

实际上,在事后法院对陈义勇的判决中,他是因为“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但当时,他的说法并没有得到警方的信任。讯问继续进行,手段也趋于激烈。

“蹲马步”12小时死亡

9月6日凌晨3时许,中队队长谢润林、民警肖从波接替邓财兵对秦三仔进行讯问。

无论是原审还是重审判决书里,法院均认定了谢、肖二人对秦三仔刑讯逼供的事实。

判决书里描述,两人将秦的双手分别铐在公安局技术楼内务办公室的窗户铁杆、横木上,并用铁链将两副手铐固定,使秦三仔背靠窗户、双手举起,脚掌刚好接触地面,以迫使其交代问题。但一直到凌晨4时许,秦三仔仍未交代,谢润林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秦三仔的腹部、大腿处捅了几下,并将秦吊到凌晨6时许方才放下。

当日9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采取同样的办法对秦三仔进行逼供,直至11时许才放下。

当日14时许,谢润林、肖从波第三次将秦三仔吊起来逼供,直至18时许方才放下。在此期间,由于秦三仔一直拒不交代,谢润林还用木棍对秦三仔的双腿外侧敲打了一两分钟。

当日20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将秦三仔带到大队值班室后,谢润林采取铐“马步”的方法将秦三仔的右手铐在值班室的铁床上铺铁杆上,左手铐在值班室地面的水泥墩上,让秦三仔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至次日早上8点,时间长达12小时。

身体瘦弱的秦三仔最终没能熬过这次劫难。

7日上午10时许,秦三仔身体出现不适,并于当日11时许死亡。

9月9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赶赴新田对秦三仔的遗体进行法医解剖鉴定。

法医解剖鉴定书称,死者身上有多处擦伤、肿胀和皮下出血,软组织挫伤约占全身体表面积的8%左右,具有棍棒类长条形物体致伤的特征。其心肌、肺组织、肾组织等均“淤血明显”。鉴定结论为:1.秦三仔符合心肌病变引起心源性猝死的特点;2.秦三仔生前存在软组织挫伤。

鉴定书强调:软组织挫伤可以成为诱发或促进死亡的因素。

刑讯逼供致死免予刑罚

“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查看了案件的材料和报告,作出立案调查决定。”新田县检察院渎侦局局长宋军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9月15日,新田县检察院对涉嫌刑讯逼供的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3人立案侦查。

“人情干扰让案件侦查难度很大。”宋军说。

直到4个月后,新田县检察院渎侦局终于向公诉科提交了一份《起诉意见书》。

随后,新田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却先后两次被法院退回补充侦查。

在此期间,秦春发开始在永州、长沙和北京等地上访。

2008年7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指定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管辖此案,新田县检察院随即将案件移送江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当年10月12日,江华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提起公诉。

在案件移交之前,新田县检察院以邓财兵“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已决定对他不起诉。

2008年11月21日,江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参与庭审的法律界人士描述:“下午3点开庭,不到5点就匆匆结束了,别说律师提问,就是法庭辩论都极为短暂。”

两天后,江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对犯罪嫌疑人秦三仔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是,判决书却以两被告人具有自首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给公安机关,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判决谢润林、肖从波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定的自首情形是,案发后,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领导汇报了情况,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在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而所谓的立功,法院则是引用新田县公安局的两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了案件的侦破工作。

检察院抗诉“量刑畸轻”

长沙一位了解过此案的律师认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甚为荒诞”。

“谢润林与肖从波的职务就是警察,即使确有判决书所指的立功行为,他们所做的事情也不过是履行职责,怎么能算作被告人的立功表现呢?退一万步讲,即使属于立功表现,这种情节也不可能完全免除他们的刑罚。”

湖南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彭谦也认为,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因刑讯逼供致秦三仔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按照刑讯逼供罪的解释,致人伤残、死亡的,定罪从重处罚,应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之后,在律师朋友的建议下,在长沙上访的秦春发将判决书和相关材料整理好,递交给了新闻媒体。

2009年6月,这一新闻被媒体以《“蹲马步”12小时嫌疑人死在公安局》为题报道后,引来网友热议。

随后,数家电视台也先后邀请秦春发前去做节目,该案被赤裸裸地呈现于公众面前。

2009年8月14日,永州市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检察院审查谢、肖刑讯逼供一案的侦查卷宗,重新调查后证实:本案系新田县刑警大队教导员兼法医骆浩,而非谢、肖向领导汇报而案发;该局领导在案发后采取措施,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的同时,要求谢、肖等人等候调查,直至两人被检察机关带走,这一过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两人并非主动投案、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检察院查明,在等候调查期间,谢、肖等人串供。检察机关、纪委介入调查后,谢、肖等人均不承认对秦三仔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

检察院认为,归案时,谢、肖隐瞒事实真相,期望逃避法律追究,与如实供述罪行的投案自首有本质区别。判决认定谢、肖二人“投案自首”不符合事实。

关于法院认为谢、肖二人有立功表现的部分,检察院认为不属实。

“群众打死了嫌犯?”

2009年9月17日,永州市中院裁定,江华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

此后,秦春发心里燃起了希望。他安心地呆在家里,不再上访。他悉心照顾着儿子留下的唯一血脉——就在秦三仔出事前,他的妻子刚生下了一个男孩。秦三仔下葬后,他的妻子也被娘家人带走,从此再也没有了音讯。

2010年1月27日,江华县法院重新审理了谢润林、肖从波涉嫌刑讯逼供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3个月后,江华县法院宣判。

4月28日,秦春发在江华县法院看到重审的判决结果,他的眼泪“哗”的一下就淌了出来。他指着宣读判决书的法官吼叫着:“你们还有没有王法?”在场的法官连忙说着好话安慰他,把他送离了法院。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本案的被害人秦三仔虽然是实施抢劫后拒捕时被群众所伤,法医鉴定确定其直接死因是心肌病变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并不是两被告人刑讯逼供行为直接导致秦三仔死亡……”

“按照判决的字面逻辑,难道是群众打死了嫌疑犯秦三仔?”湖南一位律师看过这份判决书后,连呼不可思议。

在重审判决书中,法院在原审判决上略微调整,依旧认定原审被告人谢润林犯刑讯逼供罪,但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肖从波则维持原判免予刑事处罚。在判决中,江华县法院仍然认定了谢、肖二人的自首行为和部分立功行为。

此前对法律一窍不通的秦春发,如今对关于刑讯逼供的法律解析已经滚瓜烂熟。“法院既然已认定刑讯逼供罪成立,即便构不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也应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怎么就判了个缓刑呢?”

5月1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从永州市检察院了解到,检察院已向永州市中院提出抗诉,要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江华县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潘开和也认为,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地方,一定会依照事实和证据,坚持到底。

秦春发告诉记者,他制作了一个《告全国同胞书》的纸牌,准备将这个牌子挂在胸口,再去省政府上访。

他依旧踏着那双破旧的塑料拖鞋,挥手与记者道别,然后头也不回地扎进了永州古城的倾盆大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