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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司机撞死人后逃逸 多赔百万可否轻判再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0/5/25 点击:360 字体大小: 返回

 法定民事赔偿数额不到百万元,被告人主动赔偿202万元,希望获得缓刑判决,最终未能如愿。多赔偿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但“从轻”多少却颇多争议 

深圳新闻网  肇事司机林某最终没有等到他希望的缓刑。5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宣判: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也认罪。但被告人“超额赔偿”100多万元,却让案件“复杂”起来,丰台区法院甚至专门就本案召开专家研讨会,论证是不是可以对林某适用缓刑,引发争议。 宝马撞人,涉嫌交通肇事罪

  2009年10月9日,星期五,途经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对新婚夫妇没有想到,他们尚未开始的新生活瞬间会被残酷地打碎。

  这天晚上10点,26岁的王小姐下班后坐在丈夫宗先生的电动自行车上回家。这对新人刚领了结婚证,还未举行结婚仪式。当他们来到光彩路与光彩北路的交叉路口时,一辆黑色宝马X5越野车疾驰而至。

  “砰”地一声,王小姐顿时感觉飞了起来,在空中飞行一段距离后重重落地。清醒后,她看到丈夫躺在不远处一动不动,她当即大声呼救。

  目击者李先生称,循声望去,黑色宝马车已经开走。“根本没有听见刹车的声音,开得太快了。”李先生当即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一名正在附近值勤的交警迅速赶过来,简单询问后驾车追向宝马车。

  不久,120急救车和警车赶到,此时,宗先生已经死亡。

  当晚,丰台区交通支队在大红门桥下设卡检查酒后驾车,一身酒气、开宝马车的林某被查获,此时距事发两小时。通过比对现场残留物、撞痕及对事发路口监控录像分析,警方初步认定,眼前这辆车正是肇事的宝马车。

  在交通队,林某很快承认了撞人事实。他交代,事发前,他在朝阳区一个酒店与朋友吃饭,他一人喝了两瓶红酒。丰台区交通支队认定,肇事司机林某遮挡号牌、醉酒驾车、闯红灯,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后,丰台区检察院指控林某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死一伤,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0年4月29日,在丰台区法院组织的针对林某醉驾肇事案的专家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醉酒驾车撞人之后又继续冲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林某的行为,定交通肇事罪是合适的。”

  研讨会上,对于林某的定罪问题,法官、律师、学者观点一致。

申请缓刑:超额赔偿百万成“筹码”?

  2009年10月,林某主动赔偿死者宗先生父母144万元,赔偿受伤的王小姐58万元。总计202万元的赔偿额远远超出了法定赔偿标准百万元,林某的真诚悔过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2009年11月12日,林某被取保候审。

  不过,取保候审期间,林某的车辆又有了两次违法记录。2010年4月1日,结合林某的车辆在案发前4个月内月月有违章的情况,法院撤销取保候审,林某被逮捕。

  开庭审理时,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自己曾“自首”过,“我是在投案路上被交警抓获的”。

  林某的说法未被法庭采信。“当时对一辆黑色宝马越野车司机进行酒精检测时,司机有些迟疑,显得非常紧张,想跑。”据当晚值勤查酒后驾车的交警回忆,曾经试图逃跑的司机正是林某。

  “事故发生以后并没有停车,而是加速驶离现场,属逃逸行为。”承办该案的法官张亚林介绍,“林某在面对酒精检测时,准备弃车逃跑被追了回来,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投案自首情节。”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自首,而是逃逸。对于林某来说,超出正常数额一倍多的202万元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可能是其获以轻判最关键的“筹码”了。开庭时,他的律师据此提出了缓刑申请。

  “将超额赔偿作为一个酌定从轻的情节来判断是毫无疑问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研讨时提出。高贵君庭长对此表示认可,“最高法院历年来一直是这个态度,如果被告方对被害方给予了经济赔偿,又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社会关系,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角度出发,应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

  可“从轻”多少?是接下来要面对的问题。

 法官:“从轻处理不能突破底线”

  5月7日,张亚林法官宣布了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有适用缓刑?!”这让旁听者和被告人一方有些诧异。

  张亚林介绍,林某在单次交通事故中有四个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醉酒驾驶、闯红灯、遮挡后牌、逃逸。在考虑量刑时,这四个因素中,最关键的是醉驾和逃逸。“逃逸作为确定量刑区间的因素已经予以考虑了,所以在三年至七年的量刑幅度内仅考虑的是醉酒驾驶、闯红灯、遮挡后牌三个情节。”张亚林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关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公安部也下发了严查酒后驾驶的通知,这是确定本案量刑幅度的重要参考。”同时,依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的通知精神,出于对肇事者犯罪情节与人身危险性的考量,对逃逸的司机一般不适用缓刑。

  至于林某支付的202万元赔偿对于量刑的影响,张亚林坦言,已经考虑了赔偿数额超过一般标准这一因素,但超额赔偿并不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唯一因素,也不是最重要因素。“只要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官在量刑上都是要考虑从轻的。”

  死去的人已经走了,活着的人还要继续生活。被告人坐五年牢抑或是更长时间的牢,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实际影响有多大?张亚林认为:“超额赔偿对于失去壮年劳动力的家庭来说,能够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实际问题,我们要鼓励积极赔偿行为,从轻处理也是充分考虑了本案的社会效果。但是,从轻处理不能突破底线,不是赔得多,就判得轻,就能适用缓刑。”

专家:和解不能牺牲法律权威

  据此,有人担心,如此高昂的赔偿金都无法换来缓刑的话,那么,以后还会有人愿意多赔吗?

  也有人担心,若是超额赔偿即可换来从轻处理,甚至可免除牢狱之灾,那么,那些有心赔偿却无力支付、而被判实刑的肇事者会感到公平吗?社会大众如何看待变通之下的司法公正?鼓励积极赔偿,会不会给有钱人支起保护伞?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勇在法律博客中写道:富裕犯罪人可能因刑事和解而免除牢狱之灾,贫穷犯罪人因无力赔偿而遭受牢狱之苦,这种不平等性在中国目前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下,表现更为突出。司法实践则走得更远,有的地方形成这样一种惯例:交通肇事案件以及轻伤害案件,只要满足了被害方的赔偿要求,一律不批准逮捕,或相对不起诉,或适用缓刑;只要赔偿不到位,一律逮捕并判处监禁刑。平等性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如果这种趋势得不到改善,损害的将是刑法的权威,直接动摇刑事和解的根基。

  “严格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限适用刑事和解,可能降低刑事和解的成功率,减少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数额,甚至降低其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延庆县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易延友认为,“即便是这样,在一个真正追求法治和正义的社会,被害人的补偿问题可以由国家来解决,但不能为了所谓‘和解’而以牺牲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为代价。”他强调,在现代社会,犯罪并不仅仅被认为是私人的事情;相反,任何犯罪同时都是对现行社会秩序的一种侵犯。因此,被害人固然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整个社会也会因犯罪行为而受损,这也是为什么犯罪行为主要由国家公诉,甚至在有些国家完全由国家垄断起诉的原因。由此出发,被害人固然可以决定其本人是否应当对被告人给予宽恕,但是否和解不能完全以被害人的意志为依据。对于公诉案件,只有司法机关才能代表国家、代表社会决定被告人是否应当遭受刑罚以及应当施加何种刑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研讨会上举了一个例子,某地中院的一名法官审理的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都是身背严重犯罪,按法律规定,两人都得判死刑,但其中一个被告人的家属愿意拿出14万元赔偿被告人,请求适用死缓;另外一个被告人拿不出钱。法官面临两难选择,如果接受前一个被告人的请求,则意味着有钱的被告人可适用死缓,没钱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但另一方面,如果不接受的话,被告人家属不愿意拿出钱,被害人一分钱也拿不到,社会效果也不好,所以法官非常为难。“这也说明我们在刑事和解当中面临一种新的情况。像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应进行国家补偿。”

  陈兴良说,前几年,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国外非常流行,这种补偿本身有助于化解矛盾,解决贫富不均可能带来的量刑上的不平等。“我们在建构一种制度的时候,要有配套措施,若是没有配套措施,再好的制度也可能会产生不好的效果。要慢慢完善我们的制度。”

  制度完善任重道远。略感安慰的是,本案的社会效果似乎不错,被害人的生活渐渐平静,宣判时并未到庭;被告人林某走出法庭时,抬头望着法官张亚林,轻声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