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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事故三年判四次 当事人被鉴定为精神病

发布时间:2010/5/25 点击:288 字体大小: 返回
5月27日,耗时3年,历经四次法院判决之后,由一次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纠纷,将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驻马店举行听证,最终的裁决,也许会给双方一个公正和能够接受的结果。

  ◆一起交通事故

  袁建平,遂平县沈寨乡人,在遂平县城经营一家饲料门店;姬灿辉,遂平县城区人,事发前在驻马店白云纸厂工作。2007年5月29日晚上,两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相撞,自此,改变了两人的生活轨迹。

  当天晚上9点多,袁建平驾驶汽车,从遂平县银都宾馆路口左拐进入建设路,此时,姬灿辉驾摩托车冲向袁驾驶的汽车右前角,又向前冲出10米左右,受伤晕倒。

  事发当晚,姬灿辉酒后无证驾驶,未戴头盔,而且驾驶的摩托车无牌,而袁建平转弯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据此,遂平县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双方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姬灿辉受伤之后,在遂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挂床在家治疗69天,后又回白云纸厂工作。2008年5月份左右,姬灿辉从车间被调到保安部当门卫,后因违反纪律,接受不了批评,就从白云纸厂辞职。此后,他曾经在11月份短暂到上海全宇公司做过一段技术指导,不知什么原因,在遂平县法院去上海全宇公司调查前几天,他又从全宇辞职,自此,姬灿辉失去了稳定的工作。

  事故发生之后,袁建平大部分时间奔波在遂平、驻马店、郑州等地,无数次在交警、法院、检察院、纪检等多个部门之间申诉,为此,他的饲料生意基本荒废了。3年间,仅交通、住宿、餐饮等各项费用,就花了数万元。

  ◆四次判决

  处理一起不大的交通事故,法院四次判决耗时三年,最终的结果还是不能使双方服气。

  2007年,姬灿辉提起诉讼,遂平县法院判决袁建平赔偿姬灿辉1万多元,随后袁建平上诉,2008年6月3日被驳回。袁建平虽然不服,仍按判决支付了赔偿款。

  2008年底,姬灿辉再次提起诉讼,2009年5月2日,遂平县法院判决袁建平赔偿姬灿辉7万多元,袁建平认为姬灿辉精神鉴定虚假,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袁建平依然不服。

  ◆奇怪的精神病鉴定

  最让袁建平难以接受的,是两次奇怪的精神病鉴定。

  2007年9月6日,驻马店泽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姬灿辉为轻度智力缺损,构成七级伤残,视力为八级伤残。

  但奇怪的是,这份鉴定书的委托方为遂平县瞿阳镇第二法律事务所,而不是姬灿辉或姬灿辉的亲属,而且鉴定时,姬灿辉还在遂平县人民医院治疗,仍未出院。更奇怪的是,该鉴定所根本不具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资质。

  袁建平称,这是一个无效的鉴定,法院也没有采信。

  另外一次奇怪的鉴定是由位于新乡的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仍为精神障碍,七级伤残,但视力伤残却不再提及。

  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袁建平称为虚假的鉴定,也被省会多位律师诟病。

  袁建平表示,该所采信的证据材料,全部是由姬灿辉一方提供的,而且,关键的居委会证明,后经袁建平与姬灿辉所在社区的居委会主任核实,居委会的证明只是证实提供证言人的身份,并未为姬灿辉精神状况提供过证言。因此,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虚假的,鉴定的结果也是不真实的。

  对这份鉴定书,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贺平指出,首先邻居所出具的证明不应作为鉴定的依据;另外鉴定书中“精神障碍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鉴定结论,明显超出了鉴定机构的职责范围,越俎代庖,因为伤残原因的认定是法院的工作。所以整体看来,这是一份很不客观的鉴定书,以此来进行判决,缺乏公正性。

  让人迷惑不解的是,第一次鉴定后,姬灿辉又在白云纸厂工作数月;第二次鉴定后,姬灿辉又到上海全宇公司从事复杂的技术指导工作。

  ◆再次鉴定遭遇难产

  两次奇怪的精神病鉴定,袁建认为一个无效,一个虚假,而且法院对第一次鉴定也未予采信。2008年底,袁建平要求对姬灿辉重新进行精神鉴定。法院称姬灿辉坚决不同意重新鉴定,不配合鉴定,做出了“不需进行重复鉴定”的结论。

  2009年5月2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袁建平支付姬灿辉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7万多元,袁建平不服,上诉后被驳回。2010年1月5日,袁建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院随之受理。

  “任何建立在原有虚假鉴定基础之上的判决,都是不能服人的,也是我坚决不能接受的!”袁建平说,“一个正常人被鉴定成精神病,由此来谋取非法利益,法律绝不能助长这种扭曲的行为,我相信法律最终会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