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买房,几乎所有在深圳打拼的人心中一个共同的梦想。不知道经过了多少努力,当有一天眼看着梦想变成现实的时候,却发现一切只是一场噩梦。这,也许你并不敢相信,也不愿去相信,但姚小姐最近就遇到这么一件让人郁闷的事,买了个“二手房”正在办理手续时,却得知房子的女主人曾在房子里自杀,这让原本开心的一件事,变成了一种“折磨”。现在买家不想买了,卖家又“十分想卖”,双方就这样僵持着。
买卖初期一切顺利
“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一看到记者,姚小姐就一脸无奈地对记者说。姚小姐很早就相中了福田区的××名苑。今年4月初的时候,在地产公司那里得到了房源,看了房子并且觉得价格合适就在看房当天直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把房子的订金10万元交给了地产公司做资金托管。
由于当时卖家的房产证没有在手上,姚小姐在没有看到房产证的情况下还特意叮嘱地产公司,一定要确定房产证没有问题,没有任何“瑕疵”。姚小姐向记者表示:“中介公司当时就很有把握地告诉我说‘请放心,房产证肯定没有任何问题!’”
买卖过程中出现疑点
“第二天,中介公司打来电话,让我再过去一下,说昨天签订的合同上有些涂改,金额标注不明显,要重新写一个合同。”随即姚小姐就去了地产公司,到地产公司的时候合同已经写好,姚小姐并没有多想,直接在合同上签了名、按了手印。“回到家过了几天,发现合同上面标注着上一张合同作废,也没觉得怎么样,但备注里面还写着‘买卖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知道卖方该物业产权属于2个人产权,正在办理过户更名手续,过户张××名下后进行该物业正常交易手续。’这个条件在我签订第二份合同时并没有特意告诉过我。”
“我就又打电话到中介那里询问,中介并没有说关于房产证的其他信息,告诉我一切都是很正常的。”姚小姐也并没有多想,继续在中介的带领下办理着相关手续。去银行交了首付,办理按揭。记者问姚小姐:“没有对方的房产证怎么可以办理贷款呢?”姚小姐说:“我并不清楚,只是知道中介说可以先去银行办理贷款前的手续,卖家的房产证可以过户到对方名下后再送给银行。”
贷款过程中银行来电
称要多加手续费
“贷款手续都报到银行后,大概4月20日左右,银行突然来电称,我买的房子权属来源是继承,还要再多付10%的手续税费。”姚小姐说,她觉得很不解,就去银行看了过户后的房产证,果然在房产证的后面写权属来源是继承。
同时也由于国家出台遏制房价的一些政策,原来给银行的首付金额不够,贷款手续就这样停止了。姚小姐就又找到中介了解情况,得知对方卖家张先生是由于丧偶继承到的房子一半产权,另外一半分得的产权由张先生的儿子继承。中介公司称这些并不影响房屋的买卖,只要把这中间的费用协商好,就可以继续进行了。
从朋友那里得知张太太
就是在此房内上吊自杀的
事情继续协商中,姚小姐却很意外地在朋友那里听到了一个让自己“震惊”的秘密。朋友告诉姚小姐,卖家张先生的太太就是在这个房子里面上吊自杀的。姚小姐在得知此消息后,随即联系了中介公司询问情况,中介公司称对此事不知情。姚小姐又赶紧联系张先生了解情况,张先生却对姚小姐说:“这是我的隐私,不方便说。”
姚小姐并没有得到确切的答复,就又找了楼盘旁边的另一家中介公司了解情况。“这个房子你也敢买啊!”姚小姐告诉记者,该中介的一名客户经理一听到姚小姐已经签了购房合同时,很惊讶地对姚小姐说,此房确实出过问题,此楼曾经也在他们公司出售过,前段时间也成交了,同样买家得知女主人曾经在里面自杀后,在他们中介公司的调解下,解除了合同。姚小姐又上网搜索,找到了当时女主人自杀那段时间媒体的相关报道,确定了朋友所说的事实。
姚小姐称:“就算把房子
送给我,我也不敢住!”
姚小姐在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后,再一次找到中介公司,并要求中介从中调解,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姚小姐对记者说,由于已经签订了合同,张先生不愿意解除合同,中介的调解始终没能让双方满意。
“这个房子我不想买了,我对这方面有所忌讳。并不是由于其他原因,现在就是把房子送给我,我也不敢住啊!”姚小姐很无奈地对记者说,真的希望能早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上的最后交易日期就要到了。“我认为,张先生在买卖过程中存在着欺诈行为,我有知情的权利!虽然中介说对此不知情,我也不能确定中介在此过程中就一定不知情。”最后,姚小姐对记者表示,已经考虑走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地产中介:卖房前对此房产其他信息并不知情
记者联系了卖给姚小姐房子的中介顾问林先生,在得知记者询问的目的后,林先生以不确定记者身份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该地产公司深圳总部,投诉咨询部门的于小姐向记者表示,知道购买此处房产的姚小姐的买卖经过。于小姐表示,事情发生后,他们公司也一直在为买卖双方进行沟通、调解,现在卖家张先生同意可以把房价略微下调一些,但并不同意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于小姐一再向记者表示,双方在达成买卖合同之前对此房的“隐私”信息并不知情。
卖家张先生:这些事与卖房无关!
记者又电话联系了卖家张先生了解情况,在表明身份后,记者询问张先生是否在卖房前有隐瞒房子的一些信息。张先生在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情绪很激动地对记者说:“我有必要对你说吗?就算了吧!这些事对于我出售我的房产完全无关,这属于我个人的隐私,请你不要来打搅!法定程序上并没有告知的义务,不要把两个事情扯在一起谈!”随即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律师说法:司法实践中对类似纠纷有争议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介绍,司法实践中对类似纠纷有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根据我国传统的民间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房屋里曾有人上吊自杀这一事实必然对购房者的心理带来负面影响,既妨碍其正常居住使用,又会贬损房屋价值。鉴于合同标的物具有重大瑕疵,不利于实现居住使用的合同目的,并且出卖人亦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缔约时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有的观点认为,出卖人在缔约时未披露该事实的,不构成欺诈,购房者基于“凶宅”的迷信思想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应得到支持。律师表示他个人更倾向前一观点。
网民热议“凶宅”买卖:有人介意有人无所谓
记者又上网查询了关于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凶宅”的案例,许多网友表示“凶宅”也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有人介意,有人不介意,对于不介意的人来说就可以按“凶宅”的自身价值去购买,而不必以市价买卖,认为这是合理的方式。
也有一些网友建议,可以学习一些西方国家民间机构的做法,建立“凶宅”档案。让广大的购房者可以通过正规途径了解到所谓的“凶宅”是否就是自己所看中的房屋,从而就会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据了解,目前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韩国,日本等亚洲国家和地区民间机构都已经建立“凶宅”网和“凶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