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据扬子晚报4月27日报道5年前,16岁女孩王丽曼在南京雨花台区某饭店当服务员时,因陪客人喝酒过量导致癫痫发作猝死。此事发生后,王的父母将饭店老板付成告上法庭,雨花法院判决付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总计6万多元。付成不服上诉,但被驳回。此后,付成把饭店关了,一走了之,一躲就是5年。近日,法官终于找到了付成的下落,付成同意连本带息赔偿死者父母10万元。
16岁女服务员猝死
王丽曼是安徽人。2003年6月10日,王丽曼到付成位于板桥的饭店工作,并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合格,领取了健康证明。2004年1月7日晚7时许,王丽曼在工作中突发癫痫死亡,年仅16岁。王丽曼死亡后,其家属非常愤怒,找到付成讨说法,付成支付了1.5万元,将承租的饭店转给了他人,不愿再赔钱。王的父母随后将付成告上法庭,要求付成赔偿王丽曼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3972元,扣除付成已支付的1.5万元,还应给付98972元。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两个争议焦点:1、王丽曼的死因;2、付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因原告方不愿对王丽曼作尸检,导致法院无法确认王丽曼的死因。
那么,王丽曼到底是因何而死的呢?对此,原被告双方产生了分歧,原告认为,王丽曼因饮酒过量而死亡;被告则认为,王丽曼有癫痫病史,当日因癫痫发作而死亡。
王丽曼在饭店的同事作证说,王丽曼有癫痫病史,事发前一个月,他们就曾看到王丽曼出现过昏迷,并伴有浑身抽搐、口吐白沫的症状,发作时间持续约10分钟。王的姐姐也曾经对他们说过此事,并叮嘱他们,一旦王丽曼癫痫发作,一定要让她咬住一样东西,千万不能让她咬到自己舌头。而事发当晚约8时许,王丽曼从饭店包间出来后瘫倒在地,并有手脚抽搐、舌头外伸、口吐白沫、小便失禁等症状。他们立即将王丽曼送往医院抢救,但二十分钟后王丽曼就被宣告死亡了。饮酒后诱发癫痫
癫痫病发作对患者而言的确十分危险,但只要措施得当,并不一定会致命,王丽曼以前也发生过癫痫,为什么偏偏这次导致了死亡?对此,王丽曼的父母认为,是饭店让王丽曼去陪酒,导致了王丽曼的死亡。为此,法院传唤当晚在饭店吃饭的几名客人作证,他们都承认,当天在饭店吃饭时,负责该厅的服务员王丽曼饮用了白酒和啤酒。那么,饮酒和癫痫发作之间有无关系?法院又传唤南京市第一医院神经内科陈主任到庭作证,陈主任对饮酒死亡与癫痫发作死亡,从时间上和症状上作了对比分析,并分析了癫痫发作的原因。
陈主任分析说,从时间上看,因醉酒而导致死亡应有一段较长的时间,而癫痫发作如抢救不及时,会在短时间内造成死亡;从发病的症状上看,醉酒时常出现呕吐、昏睡等,而癫痫病发作时眼睛睁大,身体四肢伸直、尖叫,喘不过气,四肢强制性的抽搐,有时出现小便失禁,大便失控。陈主任还说出了很关键的一句话:引起癫痫发作有多方面原因,主要有疲劳、饮酒、情绪激动等。结合陈主任的分析以及证人证词,法官认为,王丽曼从发病到死亡不足一个小时,而且当时症状是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完全符合癫痫病发作的特征,并且,这一发作与其当晚饮用了大量酒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饮酒诱发癫痫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对于这一结论,原被告双方都表示认可。
饭店老板“躲”了五年
至此,双方的第一个争议解决了。但第二个争议,双方相持不下。王丽曼的父母认为付成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付成则坚持认为,王丽曼系饭店服务员,从事的是服务性的工作,陪酒并非饭店强制的,是她自愿的,所以她的陪酒行为与饭店无关;此外,王丽曼作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身有癫痫病的情况下而饮酒,其对死亡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王丽曼的父母认为,王丽曼陪酒与其服务行为是有内在关联的,付成的饭店为获取高额的利润,根据酒的不同档次制定了不同的奖励措施,激励饭店的服务员向顾客推销酒类,服务员每推销一瓶酒,都可从中拿到提成,“白酒五元一瓶,啤酒五角一瓶”。
对于这一激励措施,付成虽然承认,但他辩解说,“推销”和“陪酒”是有区别的,“饭店是让她去推销,而不是让她去陪酒,推销出去才有奖励,又没说陪酒有奖励。”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付成赔偿王丽曼父母各项费用合计62520元。付成不服判决,上诉到南京中级法院,结果被中院驳回。此后,付成便消失了。
5年来,法官和王丽曼的父母多次寻找付成下落均无果。今年年初,法官通过房管部门查询得知付成在江宁购置了一套房屋,遂查封了付成的房屋。3月9日凌晨,执行人员终于找到付成,即刻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同时告知其如不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将追究刑事责任。付成立即将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利息10万余元交到法院,并写下悔过书。鉴于付成真诚承认并改正错误,法院提前解除对付成的司法拘留措施。
法官说法:
不能只顾赚钱不顾员工
这个案子为何判饭店老板赔钱?有何法理依据?南京雨花法院法官对记者进行了详细解释。
法官告诉记者,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雇员受损害的事实发生;第二,受害人必须具备雇佣关系中的雇员的身份;第三,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
对照这三点,付成所经营的饭庄系个体经济组织,王丽曼被饭庄聘用后,从事饭店的服务性工作,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王丽曼在工作中不幸死亡,是因其过量饮酒而诱发癫痫发作所造成的,且饮酒与“从事雇佣活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都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那么,如何认定王丽曼饮酒与“从事雇佣活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呢?法官阐述说,付成认为王丽曼陪酒是个人行为,不是饭店强制的,但是,王丽曼作为该饭店的服务员,为了饭店和个人的双重利益,努力向顾客推销酒品,其中陪顾客喝酒就是行之有效的推销方法,而作为饭店负责人的付成,对服务员的这种行为听之任之。长此以往,这种陪酒行为在该饭店就被默认为一种服务项目,故对陪酒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付成应承担雇员因职务受害的雇主责任。
“不少经营者漠视员工的生命健康权,只要能赚钱,其他一切都是次要的”。作为一个“准成年人”,王丽曼自己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官告诉记者,其的确是应承担一定责任的。王丽曼年满十六周岁,可视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饮酒会诱发癫痫发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对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有重大过失。正是基于这一点,法院才判决付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