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评析 2万多汇错账户收款人不退钱
案情:汇错账户钱要不回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某公司
被告(上诉人):徐某
2007年3月22日,北京某公司工作人员填写了《单位境内汇款申请书》,将20600元从北京某公司账户汇至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某支行开设的账户。北京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单位境内汇款申请书》上写明汇款用途为运费。后北京某公司以误汇运费为由要求徐某返还,遭到徐某拒绝。北京某公司与徐某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北京某公司无须支付徐某运费。北京某公司在深圳市的关联公司深圳某公司曾通过房屋中介欲向徐某租其房屋,在此过程中,深圳某公司得知徐某账户情况,但之后双方并没有达成口头或书面租房协议。另,深圳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均为企业法人。
结果:被告返还20600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公司在《单位境内汇款申请书》中写明汇款用途为运费,但北京某公司与徐某均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北京某公司无须向徐某支付运费。徐某虽然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作出了解释,但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有法定或约定收取该款项的权利,即不能证明其与北京某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不能证明其收取的款项是北京某公司向其交纳的房屋租赁定金。徐某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使北京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徐某应将20600元返还北京某公司。据此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向北京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0600元。
一审宣判后,徐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取得不当利益应返还受损者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利益的取得缺乏合法根据。其中没有合法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要件。所谓一方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当时就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或者在获得利益当时有法律及合同依据,而其后该依据消失,受益人继续受益已无合法依据。
在不当得利案件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举证。如果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律关系,则已完成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此时应对其取得或保有利益具有合法根据进行抗辩,对其取得或保有利益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存在进行举证,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需要强调的是,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应防止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应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标准,同时也应顾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公平分配举证责任,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在举证能力范围内完成举证责任之后,才由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取得利益具有合法依据,防止出现当事人轻易提起不当得利之诉,避免出现当事人无力举证而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该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