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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老外肖像作广告被判赔5万

发布时间:2010/4/23 点击:505 字体大小: 返回

擅用老外肖像作广告被判赔5万

这是我市首宗判决的侵犯外国人肖像权案

深圳新闻网讯 因未经许可肖像被用于产品头部按摩器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推广,美国人安德鲁·布莱克·艾克将深圳市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轻松科技)告上法庭。21日,福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轻松科技停止侵权,并在深圳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向安德鲁赔礼道歉;赔偿安德鲁精神抚慰金5万元,驳回安德鲁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我市首宗侵犯外国人肖像权纠纷案。

肖像被用于产品推广促销宣传

安德鲁称,去年五六月间,广州一家模特公司找到他,请他做模特。在商谈时,模特公司为他拍摄了一些头戴按摩器的照片。后来该模特公司再没有联系他。

从2009年7月开始,安德鲁发现,在深圳市罗湖区国贸地铁站购物广场、深圳书城以及万象城购物广场等许多人流密集的地方,他的肖像被轻松科技用于头部按摩器的推广促销和广告宣传。安德鲁找轻松科技质问,并委托律师向轻松科技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轻松科技置之不理。

起诉使用者索赔15万元

安德鲁认为,轻松科技未经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其肖像用于轻松科技产品的推广促销和广告宣传,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安德鲁将轻松科技告上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轻松科技: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就侵犯他肖像权的行为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2010年2月23日,此案在福田法院公开审理。轻松科技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只在庭审时进行了口头答辩。轻松科技辩称,其公司从未使用过安德鲁的肖像从事产品的商业广告宣传,没有使用过安德鲁的肖像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侵犯安德鲁的任何肖像权。轻松科技请求法庭驳回安德鲁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赔偿五万并登报道歉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轻松科技公司未经原告安德鲁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安德鲁的肖像,侵犯了安德鲁的肖像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轻松科技公司辩称其未使用过安德鲁的肖像,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安德鲁请求法院判决轻松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登报赔礼道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安德鲁请求法院判决轻松科技公司赔偿他的经济损失10万元,由于没有举证证明他因轻松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而蒙受了经济损失,该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安德鲁提出5万元精神抚慰金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安德鲁的代理律师表示,他要与当事人安德鲁商量,再决定是否上诉。